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
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
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
施。
  第十五条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