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联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
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本行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本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
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本行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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