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 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 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 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采集和保存有关实物 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即将封存有关的病历 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 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者院长报告,向家属通 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商议,允许进行医疗事故鉴 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允许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 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 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三、医务科负责采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 理、 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纠纷复杂者可临 时礼聘市或者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预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 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 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 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 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商议予以解 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和年终核算,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 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 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 或者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者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 总责;普通情况下主管医生或者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 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方 案或者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 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者推卸 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 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 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 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 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者)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 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 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 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创造麻烦,挑 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赋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小组或者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 有违反或者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 或者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 在患者生命危(wei)险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 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 组鉴定,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者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 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 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 生的医患纠纷。
三、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者虽在预 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于是导致的医疗 意外。
第六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 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 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者免予 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者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 纷、 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 1-3 个月;扣发骨干医疗纠纷赔偿 补贴 1-3 个月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 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 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者缓聘一年;住手处方权半年-1 年;低聘一级; 住手执业 1 年;转岗或者取销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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