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
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8万
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
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小宝在出生后不足4小时内,是在被告卫生院值班护士的建议、指导、参与下和原告方及其家人共同参与下喂入奶粉的。奶粉是由原告方调兑的,其浓度高低与原告方的调兑行为存在关联,且发生新生儿奶粉窒息死亡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给其喂入奶粉一个多小时之后,期间
是由原告方及其家人在病房看护婴儿的,故原告方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医方,对刚出生并在住院期间的该新生儿具有医疗、护理及服务的责任,且其值班护士同时也参与并指导、协助对该新生儿喂入奶粉的行为,故对小宝在住院期间发生奶粉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其子出生后缺氧,被告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813.10元。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2、天山网·乌鲁木齐一医院提供“问题病历”输官司判赔20万
2007年12月,张翠云的儿子李先生和家人将其送到一家医院。入院检查出张翠云有冠心病,医院建议做手术,李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同意了。一周后,张翠云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术后第二天,张翠云突然感到气短不适。两天后,老人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和家人将医院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2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案件审理期间,医院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于是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
“这份病历一直在医院,我们都没接触过,现在医院提供给医学会拿去作为鉴定的依据,真实性让人怀疑。”在鉴定过程中,李先生和家人对医院所出具的诊治病历提出质疑。为此,2009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得不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为了弄清这份病历是否真实,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却是“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也就是说,这份病历由于缺乏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医学会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没有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法官说,虽然医院方对病历真实性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由于无法出具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备真实性。医院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这给医疗机构提了个醒,如果所出具的病历本身就是问题病历,不仅不能证明医院自身的清白,还应该为此担责。
近日,法院作出医院赔偿李先生和家人20万元的一审判决。
3、中国新闻网·患者开颅术后死亡医院护理力度不足判赔8万
在没有任何医嘱的情况下,刚做完开颅手术的患者马某被从监护室转到了普通病房,并在术后突发急症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过错,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某因“右额占位性病变,左上肺占位”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第二天,马某被全身麻醉后,医生为其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马某很快被从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2月3日中午,马某在护工的搀扶下正准备去上厕所,结果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当晚8时许,马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不但术前检查得不充分,术后护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医院在问题发生时也没有向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为此他们将天坛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天坛医院辩称,医院的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天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天坛医院在对马某医治的过程中存在护理力度不足,护工的护理方式不当。医院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就将刚做完手术的马某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天坛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天坛医院虽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天坛医院应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依法认定天坛医院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4、北京晚报·精神病人噎死医院抢救措施不足负3成责任判赔
精神病人张先生在医院住院期间,因为病发噎食而亡。家属将医院和护理公司一并起诉索赔。西城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医院抢救未达到应尽水平,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张先生是个有十几年病史的精神病人,一直在医院住院。去年初,张先生病情加重,转入重症病房。医生发现,张先生喜欢到处乱逛,乱拿病友东
西,吃饭时抢病友的饭。而且吃东西的动作幅度很大,要谨防噎食。一次,张先生就因为抢食花卷出现了噎食,及时处理后恢复。为了防止张先生再出现噎食等紧急情况,按照医院的建议,家属还专门给张先生请了护工。
然而病重的张先生还是让人猝不及防。一天晚上,护工陪着张先生去卫生间如厕,他突然停了下来,顺手拿起卫生间垃圾桶内的一个馒头就吃并离开卫生间。护工在后面追赶到病房,张先生随即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脸发紫。护士们立即进行腹部冲击、将张先生倒置拍背,并从其口中掏出一小块馒头。随后,心肺复苏术、电除颤术、注射肾上腺素……值班医生进行了一系列急救措施。直至抢救半小时后,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又给张先生气管插管。最终,也没有挽救下张先生的生命。
得知噩耗后,张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将医院和护工公司一并起诉。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医院和护工的共同看护下噎食窒息死亡,双方均有责任。
在法庭上,医院自认为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且事先已经发现张先生抢食的情况,提示家属聘请护工,尽到了注意义务。护工公司则表示,护工发现张先生抢食后及时追赶并通知值班护士抢救,履行了相关义务。两被告将张先生死亡归结为其自身病症所导致的意外。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他在卫生间垃圾桶中捡拾馒头事发突然,也超过了常人的认知范畴。由于张先生并非在日常饮食过程中发生噎食意外,护工公司对此意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官查阅文献记载后发现,在患者出现噎食急救时,应做到立即清除食物、疏通呼吸道;倒置拍背、腹部冲击等,如果这些做法都无效,应立即穿刺建立人工气道或气管切开等,暂时恢复通气。而医院前面几项抢救措施都基本做了,未奏效时应该考虑进行气管切开建立人工气道的方式。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实施了抢救行为,但并未完全达到该医院应当尽到的相关水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护工公司同意返还200元护理费。
5、宁波日报·赔了医疗费,医院为何仍成被告
2011年5月,年过花甲的姚先生经诊断患有,到某医院接受HRZE 抗痨,并定期进行复检。6月10日,他到医院检查时,医生根据其在检测项目中出现的继发性尿酸过高现象,配给他别嘌醇。但未料姚某对别嘌醇过敏,服后出现药物性肝、肾功能衰竭最终死亡。宁波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小
组鉴定认为,姚某之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姚某家人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协议达成后,医院即支付了赔偿款。
事后姚某家属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并致死亡,侵权责任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但在处理这起事故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内。姚某家人以此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慈溪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医院应支付姚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同时,确认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有效。
首先,姚某家属基于姚某与医院之间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姚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鉴定确认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
医疗纠纷赔偿
另外,法院认为,姚某家属与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予以维持,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
6、南方网·手术后偏瘫医院被判赔35万
来自湖北的仇付明与丈夫张从家是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2007年9月22日,仇付明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10月9日进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仇女士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等症状,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半个月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自动出院。2008年4月28日,因颅脑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又入院,由于经济困难,住院一天后出院。之后,仇左侧完全偏瘫。
后张家起诉医院,称其侵犯知情选择权
根据以往的庭审,脑垂体腺瘤的手术有两种,开颅手术切除术对脑组织造成长时间的压迫,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影响病人术后恢复;而经锁孔和经鼻孔、蝶窦微创肿瘤切除术,病人术后恢复快,只需住院十几天,花费一两万即可,但对医疗机构的软硬件设施要求较高。
张从家说,惠州中心医院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让他选择前一种手术,导致妻子终身残疾。张说,妻子手术时,血压和血糖都处于不正常状态,术后也远远超过正常范围,该院却没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