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
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
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
一、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1年9月23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做T检查发现右肺下叶有3左右的肿块,医生嘱咐住院。于是于2011年9月26日19时30分入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确诊“右下肺周围型肺癌;双侧肺大疱”。鉴于患者王某的病情和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于是患者到乌鲁木齐新疆肿瘤医院进一步诊断,该院检查诊断后建议转院,并开具了转院证明。但是患者家属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从科室主任到院领导数次交涉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坚持不同意转院,后来只好接受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
2011年9月29日,被告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先做“肺大疱”,患者及家属不同意该方案,并于同日下午到“专家”,专家称:“病人身体不错,最好一次性处理”。之后到10月7日,被告医院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和告知手术方案(原本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只通知次日11时做手术,并称:“先做肺大疱,7—10天再做肺癌”。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医院于2011年10月8日,对患者王某行“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胸腔镜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手术”。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上午做胸腔透视发现患者胸部左侧手术缝合部位胸腔内两根肋骨折断,同时胸腔内有大量积液。此外,病历上记载:胸腔积液行胸穿处理。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错误手术方案。对患者的目的应当是首先切除肺部原发肿瘤病灶,或者与肺大疱一并切除,但其本末倒置。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肿瘤专业医院,不完全具备该专业技能,又不让转院,使患者错过了专业和最佳时机。而且其手术失败,术后患者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病痛难忍,其肋骨断裂与胸腔淤血凝结(血肿)的诱发感染导致了肿瘤生长和扩散。即便如此,患者在住院第16天时被被告医院被迫出院,同时给患者停了针。之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而又入院,直到第二次住院被告医院也未能给患者做肿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其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对此,被告医院以该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
定,其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赔偿 二、被告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
三、被告医院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略}
四、原告郭某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
五、被告兵团某师医院承担医损赔偿数额和计算方法{略}
综上所述,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损害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即先行“肺大疱”手术,胸腔积液感染促使患者肺癌迅速增长和扩散,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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