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近年来国内医疗纠纷愈演愈烈,表现为数量激增、矛盾尖锐、索赔高额、处理困难。医疗纠纷的处理成为医患双方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心中的痛”,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焦点问题。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与人体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医疗纠纷难以避免,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医疗机构及其不同的医务人员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多少和大小有所区别而已,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如何合理、合法、有序、有效地处理,成为广大众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课题。
1、医疗纠纷的现状
1.1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索赔高额
医疗机构每年发生医疗纠纷数量绝对高于医疗事故数量,而且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金额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
1.2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
1.3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1.4患方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1.5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
1.6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的增多
病历中所反映的信息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而临床上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病历的法律重要性,随意涂改、伪造,是使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对于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对病历中的医护人员书写的医嘱时间与内容、医护人员的签名等的怀疑最多,成为导致患方不满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影响
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1.7 患方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增加趋势
2、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2.1医方因素
服务态度方面:服务不到位,意识淡漠,语言随便,工作漫不经心,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言谈举止缺乏科学性、艺术性,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医疗业务技术方面:少数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未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不按专科收治病人,影响、延长或延误患者的康复。
医患沟通方面:部分医务人员在使用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项目检查时,尤其是手术前与病人或家属谈话交待不详细,甚至于未履行有关签字手续。
职业素质方面:有麻痹心理,对少数危重病人或特殊体质病人潜在危险认识不到,预后估计不足,重视不够而导致不良后果。
医院管理方面:医院管理机制的低效,不协调,无形中增加了患者及家属的厌烦情绪。
2.2患方因素
首先,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其次,不配合诊疗。最后,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2.3经济社会因素
就整个世界而言,经济越发展,医患间的冲突就越加明显。这是由于医疗机构明显地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一是医疗设备的厂商不断地借助市场机制,向医疗机构推销和宣传自己的产品,通过医疗市场来获
取利益。而医院为了实现创造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必然的会不断更新设备,来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二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制药企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制药企业和医疗设备企业一样,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断的介入医疗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使医药费用增加,从而导致了患者诊疗费用的迅速上升,一旦这种上升的速度和程度超过了病人所能承受的能力,医患间的不信任必然增加。
3、医患矛盾的应对办法
3.1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尊重和信任是保障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尊重和信任,但沟通是尊重和信任的桥梁。沟通需要充分的时间与适当的技巧,与患者沟通更需要耐心、用心,尽可能地多留时间与患者交流。
3.2媒体正确引导是化解医患矛盾的“溶酶”
正确舆论导向影响下形成的舆论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正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客观、理性地对待医疗服务结果,不仅有利于医学技术的提高,更有利于患者的身心健康。只要有传媒作“溶酶”,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3.3法制化治理是解决医疗争议的关键
医患纠纷的根源不是医生和患者的矛盾,而是处理医患机制的问题引发的医患纠纷;我国每年有上万次车祸,死亡人员数千人,但并未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不和谐,原因是有一套合理、完善的处理机制,是让当是双方都能接受的、都认为合理的处理机制和机构,这个机制是公平的、是双方都值得信赖的。
仅靠医疗机构一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医患双方的和谐关系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监督,尤其需要一个由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公德共同支撑的社会环境。随着我国提出建
立法治和和谐社会的目标。
3.4走出传统的误区是先行
医患纠纷最大误区是让患者先进行医疗鉴定,导致患者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只有在前两项无法解决后,载进入司法程序,只有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鉴定才能让患者感到公平和信任,过去医院纠纷让卫生局组织鉴定,相当于儿子犯错由老子处理,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长期得不到老百姓的认可和信任,此模式不改,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将无法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信任,中国的医疗纠纷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无法得到老百姓的满意,医疗纠纷形成的医闹、体事件将无法得以消除。
3.5 “以人为本”的医院文化是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
打造“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应该是医院管理者们终生为之奋斗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用文化的力量维系医患关系的和谐统一,是打造“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由之路。用情感的力量吸引患者、感染患者、调动患者,力求做到服务环境温馨化,服务流程人性化,服务项目透明化,医患沟通亲情化。在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下,打造和的医院文化,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案例:
湖南省沅陵县张某因当地某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裸视力为0.04。术前做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医院遂对张某进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手术可能的风险及可能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告知,张某同意后在上面签字。
术后张某出现不适,医院在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又实施了白内障并发症手术。不久,张某出院,视力检查为0.2。张某出现“反应性素膜炎、前
房大量纤维素性渗出、机化物形成、角膜溃疡”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视力光感/l尺,瞳孔变形,晶体缺失,构成左眼盲目4级,七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6.7万元。
医疗纠纷赔偿事后,张某及家人多次到某医院交涉要求按照医疗事故赔偿,医院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7万元。经怀化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6.7万元。
分析:
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医院启动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虽有公益性质,但仍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程保障患者权益,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l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地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该案中被告医院未经原告张某及其家属同意即行并发症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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