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防范医疗纠纷,促进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责任人。是指经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所在科室为责任科室。
第三条医患纠纷责任人。是指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争议鉴定或司法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或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争议鉴定、司法鉴定。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认定,在管理或医疗诊疗、服务过程存在有过错、缺陷等引发医患纠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
第四条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开展医疗活动的全体医务
人员。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六条坚持批评教育从严,责任事故从严,屡出事故从严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履行岗位职责。以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及责任因素、产生危害影响及后果大小、客观环境因素及认知态度为依据。
第八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涉及多科、多级、多环节的纠纷或差错事故,经调查核实,分清责任。事前未请示报告的由当事人负责;执行上级决定导致的医疗责任由上级负责;交接班不明确的,责任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承担;进修或实习人员执行带教人员意见或在带教人员指导下操
作发生的医疗责任,由带教人员承担。
第九条坚持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医学终末鉴定、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卫生行政部门的终末裁定、第三方调解以及本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鉴定意见为依据。正在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或投诉)未结案阶段,暂不作处理。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分
对发生医患纠纷的相关责任人,经调查核实,视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大小、情节和责任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院内通报、暂停执业3-6个月、调离或转岗、降级或解聘等处分。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
发生医患纠纷造成赔偿(补偿)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参照以下比例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一、赔偿(补偿)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责任科室承担90%,责任人承担10%。
二、赔偿(补偿)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科室承担50% ,责任人承担科室的10%,医院负担50%。
三、赔偿(补偿)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科室承担40% ,责任人承担科室的10%,医院负担60%。
四、赔偿(补偿)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科室承担30% ,责任人承担科室的10%,医院负担70%。
五、赔偿(补偿)50万元以上,科室承担20% ,责任人承担科室的10%,医院负责80%。
六、实施中有关事项:
(一)赔偿金额包括医院承担的医疗费、鉴定费等;(二)涉及多个科室或同一科室多名人员的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三)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对协商赔偿后自己承担的责任有异议的,在纠纷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相关连带责任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逐级追究相应职能管理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二、医患纠纷通过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视情节和责任程度,扣发责任科室科主任、副主任、护长3-6个月以上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三、医患纠纷通过司法鉴定,我院负有责任的,视情节和责任程度,扣发责任科室科主任、副主任、护长1-3个月以上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医疗纠纷赔偿四、科室发生医患纠纷,视情节严重,取消当事科室、责任人及科主任、副主任、护长年内评优评先、晋升资格。
第十三条其他责任
一、对科室能够自行处理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积极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满意度的,其医疗纠纷不计入医院当年年终考核。
二、经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医患纠纷,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患纠纷,因其他因素而产生的赔偿,科室或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医院防范医患纠纷措施,落实院科两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医患纠纷。
第十五条科室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患纠纷,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当事科室开展病例讨论,分析原因;查缺陷和漏洞,制定有效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以达到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目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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