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医患矛盾也愈发尖锐,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医疗责任险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险认识偏差、医疗责任险产品自身发展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医疗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而针对这些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建议。
医疗纠纷赔偿【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险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引言
近年来我国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给人们就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2010到2019年十年间,我国医疗机构数量从93.7万增加到101.4万个,卫生机构床位数从478.68万张增加到了892万张,我国卫生人员也从820.75万人增长到了1230.03万人。医疗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医疗责任风险的存在,医疗事故频发,加之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长,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事件也不断增加。这些复杂难解的医疗纠纷事件解决不当甚至可能会发展成“医闹”,损害就医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声誉、正常工作以及医学技术的进步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保险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滞后,解决医疗责任纠纷问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诞生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疗责任险起步很晚,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才开始出现。1999年,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省市先后以行政指令方式,试行强制医疗责任险并取得一定的效果。200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具有商业性质的医疗责任险。2010年,在海南、北京、江苏、宁波、南京等省市进行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的试点工作。2014年7月11日,国家卫计委、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险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险制度。然而我国医疗责任险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供需双方积极性都不高,投保率低,分摊医疗责任风险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医疗责任险发展缓慢。
医疗责任险承担的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减轻了医生或院方因医疗责任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的压力,使其能够无后顧之忧地为病人进行,同时还能够研究新的方法,提升其医疗技术水平。
一、医疗责任险概念及特点
201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责任保险承保指引第1部分:医疗责任险》中规定的医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并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责任保险承保指引第1部分:医疗责任险,2017)。
医疗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所以既有责任保险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保险标的是非实体性的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一般的财产保险如家财险等都是以具体的实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这些财产物资遭受的损失,保险价值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具有实体性。然而医疗责任险是以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的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其患者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具体赔偿金额通常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予以测定。
2.补偿对象具有双重性。医疗责任保险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补偿因医生操作失误或医疗责任导致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保障的是受损害方患者的利益,同时,也转移了医方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减轻医方医疗纠纷负担。
二、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险种单一,高同质性,条款费率不科学
目前市场上的医疗责任保险险种十分单一,大多数保险公司以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险、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外聘专家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为主,保险产品同质性高。同时由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兴起晚、经验不足,缺少相应的数据积累,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精算管人才,导致目前大多数医疗责任保险公司仍处于根据经验厘定保险费的阶段,而不能根据医疗机构具体医务人员数量、
床位数量以及医疗纠纷历史确定保险费率,造成条款费率不科学的问题,无法实施差别费率,增加投保人的保费负担。
(二)医院投保不积极、风险防范意识差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医院以及医生对自己医疗技术水平相当自信,对医疗责任险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在自己工作中出现医疗损害行为的概率非常之低,所以没有投保的必要性。除此之外,医院在诉讼风险中投保激励不足[4]也是导致其投保不积极的原因之一。
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医方掌握有非常专业的医疗知识,使得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败诉率较低。同时,由于医疗责任险的高保费、低赔偿额度以及核保理赔耗时长使得中小医疗机构对此望而却步。
(三)缺乏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医疗责任险规范运行的法律法规,医疗责任纠纷调解机制不健全、鉴定缺乏公信力,使得我国医疗责任险核保理赔方面规则体系混乱。在监管方面,我国医疗责任险没有统一的运行规则标准,在具体实施运行过程中,各地区各保险公司体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不利于银保监会对医疗责任险的监管。医疗调解机制不健全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涉及的各相关主体医院、保险公司、患者以及鉴定机构的意见不统一,保险的核保理赔困难,纠纷的解决处理变得愈加困难。
三、深化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加强人才引进,改进产品,提升服务
针对现行医疗责任险产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保险公司必须加强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医疗机构风险数据库,根据各个医院具体情况以及以往医疗纠纷发生率制定差别费率,降低医疗机构的保费压力。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市场调研,根据医疗结构实际需要调整保险条款,扩大保障范围。完善核保理赔流程,减少理赔手续,提升服务水平,增加医疗责任险产品附加值。
(二)加强强制医疗责任险的推进,提高医疗机构风险防范意识
对于医疗责任险普及性差、医疗机构认识不足的问题,仅仅依靠市场自发调节难以解决,无法推进医疗责任险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由于医疗责任险对于解决医疗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的作用至关重要,建议加强推进强制医疗责任险的实施,以强制的形式引导医疗机构进行投保,减少因医疗纠纷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的问题,让医生可以无后顾之忧的进行医疗技术的研发创新。加强宣传工作,让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医务人员了解并认识到医疗责任险的重要性,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完善纠纷第三方调解鉴定机制
医疗纠纷发生后因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健全、鉴定结果缺乏公信力导致的核保理赔困难严重阻碍着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医疗责任险发展。医疗纠纷常用的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责任双方难以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同时仲裁
诉讼等方式成本过高,会间接增加医疗责任险运行成本从而加大投保人的保费压力。所以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以及独立性,提升医疗纠纷各涉及主体的认可程度,才是解决核保理赔难题,提升核保理赔速度,减轻医患双方压力的重要措施。
【注释】
[1]王绪瑾.《保险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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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月影(1995-)女,汉族,河北保定人,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在读,保险学专业,研究方向: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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