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琼01民终37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思其王小杰范晨
【审理法官】刘思其王小杰范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龙某;柯某
【当事人】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龙某柯某
【当事人-个人】龙某柯某
【当事人-公司】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某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高某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某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高某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某高某
【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赔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现代医院按照25%比例承担责任是否恰当;二、现代医院赔偿龙某、柯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是恰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现代医院按照25%比例承担责任是否恰当;二、现代医院赔偿龙某、柯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是恰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现代医院对患儿龙平安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在如何确定现代医院的过错比例问题上,琼医会司鉴[2019]临鉴字第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是本案的证据之一,一审法院结合该鉴定结论、省医调委专家给出的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现代医院按照25%比例承担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患儿龙平安出生不久即死亡,致使龙某、柯某遭受巨大精神打击,一审判决根据现代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及龙某、柯某精神受损害的情形,酌定现代医院赔偿龙某、柯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
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现代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36元,由上诉人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18:33:22
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与龙某、柯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1民终3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603699430。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柯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108民初134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龙某、柯某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龙某、柯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贵院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一审中,法院依法
委托鉴定机构海南省医学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现代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等内容进行鉴定,经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琼医会司鉴[2019]临鉴字第3号《海南省医学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认为,患儿的死亡原因为自身新生儿坏死性结肠炎所致,现代医院对患儿的诊疗符合常规,但存在会诊不及时的过失,结论为现代医院在对龙平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与龙平安的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轻微因素,参与度拟为10%-20%。现代医院与龙某、柯某均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没有异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在第3号意见书之外,参考海南省医疗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专家给出的意见定案,将现代医院的责任确定为次要责任,判令现代医院承担25%的责任比例。现代医院认为一审参考省医调委专家的意见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错误,首先,现代医院并不认可该该意见中的责任比例。其次,省医调委是一个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指导和参与市县医疗纠纷调解,协调保险理赔机构代替参保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负责医疗执业风险防范的研究和数据统计,为参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改进措施建议和风险防范培训等,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保监等行政部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
调解民间纠纷的众性组织”之规定,省医调委的意见主要为调解之用,其专家的作用也仅是为双方调解提供意见,并非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因医疗责任纠纷涉及的内容太过专业,并非凭任何一方主观臆断可得出结果,即便是不同的医务工作者,意见也未必完全一致。第3号鉴定意见书系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选定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在龙某、柯某对其三性无异议,且没有证据推翻其内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当在该鉴定意见书中确认的轻微责任(10%-20%责任比例)之外,将现代医院的比例判定为25%。故请贵院依法予以改判。2.一审判决现代医院承担5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如前所述,现代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龙平安的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轻微责任,一审判决现代医院承担5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改判,维护现代医院的和合法权益。
龙某、柯某辩称,一、一审判决确认现代医院向龙某、柯某承担25%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琼医会司鉴[2019]临鉴字第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现代医院在对龙平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与龙平安的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轻微因素,参与度拟为10%-20%(仅供法院参考)。但龙某、柯某在省医调委与现代医院进行调解时,相关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为:建议院方以次要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省医调委给出的责任比例为现代医院承担30%。当时双方对这一责任承担比例是
没有争议的,仅是因为赔偿的标准(即按城市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赔偿)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一审即参考琼医会司鉴[2019]临鉴字第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又结合省医调委相关医疗专家的意见,确定现代医院向龙某、柯某承担25%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一审判决现代医院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龙某、柯某初为人父、人母,龙平安这个小生命来到人世只有3天就匆匆走了,这对龙某、柯某而言是残酷且难以接受的。对龙某、柯某的精神打击是巨大且长远的,其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将伴随龙某、柯某一辈子。故,一审根据现代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及龙某、柯某精神受损害的情形,判决现代医院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龙某、柯某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现代医院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龙某、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现代医院向龙某、柯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22696.72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现代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柯某怀孕后从2018年4月21日起一直在现代医院按时产检,各项指标均
正常。8月3日,柯某因停经38周,畏寒发热1天入现代医院,在现代医院剖宫产下一名男婴,取名龙平安。患儿出生时羊水ⅡI度感染,量1000毫升,生后气促,心率大于100次/分、反应可、肌张力正常,Apgar评分1分钟、5分钟9分(肤扣1分),鼻导管吸氧后,10分钟评分为10分。查体:体温36.5度、呼吸70次/分、脉搏155次/分、血氧饱和度90%,神志清楚,反应可,哭声大,足月儿相貌。全身皮肤红润,可见散在皮下出血点,双肺呼吸音粗,余无异常。诊断: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予以保暖、合理喂养,监测生命体征,抗感染、静脉补液,监测黄疸指数等。8月5日,患儿腹胀,呕吐草绿样液,予以腹部立位片及腹部超声,17时30分,患儿腹部立位片提示:腹部多个液气平面(有轻微弧度),结合临床,考虑肠梗可能,告病重,于8月6日8时请海南省人民医院儿外科会诊,儿外科会诊情况:急性危重病容,全身青紫,腹部高度膨胀,未见明显胃肠型及蠕动波,肠鸣音消失,考虑有外科手术探查指征,经与患儿家属沟通同意后,于8月6日10时30分转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儿外科住院。省人民医院予以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全小肠暗黑,无蠕动,无血运,并粘连成团,无手术意义,决定关腹。省人民医院建议龙某、柯某将孩子带回家。当日半夜凌晨,患儿去世。柯某在现代医院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6075.24元(龙某、柯某交押金5000元,出院后结算交11075.24元),龙某、柯某称,医保报销11175.32元,个人负担4899.92元;
患儿龙平安在现代医院处花费医疗费人民币5507.86元,在海南省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6621.29元,个人支付3453.95元,两处医院患儿个人支付共8961.81元。合计龙某、柯某个人支付为人民币1386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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