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下⾯店铺⼩编为您介绍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直接被⼈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尚可作为卫⽣⾏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进⾏⾏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类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医疗⾏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的。这⼀概念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这种鉴定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实际上,它还包括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法规⽂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同时参照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设区的市级和省、⾃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省、⾃治区、直辖市地⽅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作。医学会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或者由委托⼈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完成委托事项。同⼀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进⾏,第⼀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当事⼈协商⼀致,共同书⾯委托;(2)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当书⾯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的委托;(2)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听证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1)双⽅当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现场医学检查;(3)双⽅当事⼈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当事⼈提供的书⾯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当事⼈在规定
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4、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当事⼈对⾸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收到⾸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起15⽇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当事⼈共同委托省、⾃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当事⼈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定条件,⽐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有遗漏。⽽要重新鉴定,则要满⾜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的标准、⽅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盾的;(5)原司法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5、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通知双⽅当事⼈。⾃接到双⽅当事⼈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陈述及答辩之⽇起45⽇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般从受理之⽇起应当在15⽇内出具司法鉴定⽂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说明理由,可延长⾄30⽇。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批准,并征得委托⼈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鉴定时限。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从申请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往往需要⼏个⽉甚⾄半年多的时间。
三、鉴定结论不同
医疗纠纷赔偿
1、内容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双⽅当事⼈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其中第(6)项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内容包括受理⽇期、委托⼈、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例或损失参与度。
2、形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咨询)⼈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
定结论进⾏复核的司法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书经签发⼈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章。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当事⼈可以⾃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质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可以申请⼈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出庭时,应当出⽰《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医患双⽅⽆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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