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9.29
【字 号】冀卫医函〔2018〕90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8〕9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
  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的经济压力。
  二、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防范功能
  (一)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
防范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要加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尚未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督促整改,确保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覆盖率达到100%。省卫生计生委将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情况与医改考核、评先评优以及医疗机构增加执业地点、床位、诊疗科目等事项挂钩;各地未按时完成任务目标的,年终“平安医院”创建考核工作予以一票否决。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不断扩大医疗责任保险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覆盖面。力争2018年底前,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投保率达到50%以上。医疗纠纷赔偿
  (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积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集中投保。鼓励各地勇于创新,借鉴唐山市、秦皇岛市、张家口市等地组织全市统一投保、引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统保的优势,建立调赔结合机制,疏通医疗纠纷由院内转到院外的调解渠道,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法律援助、风险管控等工作职能,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制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充分考虑医疗行业特点,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医疗责任保险,按要求将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报监管机构备案,并严格执行已报备条款费率。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投保需求,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诊疗数据。
  三、规范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和服务
  (一)医疗意外保险是由患者自愿投保购买和受益的商业保险,是患者管理意外风险的有效手段,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合作探索开发手术意外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药品不良反应保险、献血不良反应保险等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在依法合规经营和自愿购买的前提下开展医疗意外保险业务,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不得将患者是否投保医疗意外保险与办理住院手续、手术等进行捆绑,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形式诱导或强制患者投保。保险机构不得强迫或者通过医疗机构职工强
迫、变相强迫保险消费者投保医疗意外保险,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强制或变相要求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医院职工收受保险机构钱物等行为予以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