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3.26
【字 号】南府办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医疗纠纷赔偿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事故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处 置
  第四章  调 解
  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综治委〔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
妥善化解。
  第七条 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实现把矛盾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工作规章,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
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处工作。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事故或工作过错发生。
  第十一条 患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依法遵守医疗秩序的管理规定。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指导和内保队伍业务培训,及时协
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大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加强众的医疗卫生工作常识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一)及时协调沟通。医疗机构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相应机构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介入,
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及咨询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患者依法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5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方协商解决。
  (二)组织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疑问。
  (三)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随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如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家属签字不同意尸检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太平间)。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单位)报告情况,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协调联动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并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积极疏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处理,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和稳控、调处纠纷等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