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一)
受害人(彭xx、现改为彭xx)男。汉族,1996年8月24日出生,xx省xx 市xx镇高山村人。委托代理人:彭xxxx136xxxxxxxx,系申诉人之姑妈。被申诉人:xx省xx市xx镇卫生院(现xx市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明哲,该院院长。
一、受害人被无行医资格庸医致终身残疾的事实经过:1999年7月1日、年仅3岁的受害人彭xx寄住在其姑妈彭xxxx家,当天下午在家门前空地坪玩耍时左脚轻微扭伤,因担心留下隐患,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月2日上午其姑妈彭xxxx便及时带着申诉人去xx镇卫生院就诊,未想到姑妈一片爱孩子的苦心,负责的及时送孩子到卫生院,却被庸医害得落下个六级伤残的终生残疾。(这里要顺便说一下,在申诉人一起玩耍的发小也同时摔倒扭伤,幸运的是他没有去xx镇卫生院,也没有进行任何,现在便仍然是活蹦乱跳,这也足以证明申诉人的残疾系庸医所害。)据相关资料记载:申诉人摔倒时无出血,X光片未发现骨折征象,诊断为左脚轻微扭伤!但因当时接诊的彭卫红并无行医资格(系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实,此人在接诊当时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专业为中医)而且并未在有医生指导下看病,也未向申诉人姑妈说明情况,在申诉人没有骨折的情况下,这个糊涂的庸医不顾儿童的特点与实际病情,居然对申诉人采取管型石膏固定及口服三七药物方式,也正是这种错误的方式,导致申诉人回家后当天便出现全身发热。
7月3日,彭xxxx到彭卫红反馈了前日全身发热的现象,解开左脚绑带和石膏后发现申诉人足背踝肿胀严重,并出现局部水泡现象,这可是前并未有过的症状!彭卫红见事太严重,于是到时任卫生院院长李建成及骨科医生会诊,其结果居然还是重新石膏固定。这哪里是?这分明是在胡乱用药骗钱!是在残害儿童!该院为了创收而漠视他人的健康与生命,其结果导致一个使天使般活泼可爱的孩子变成了一个行走不便,生存受限的残疾人!可是有我们普通人不懂医,并没有专业知识,虽然也曾对这种处置方式表示质疑并予反对,但最终却只能被卫生院胡乱摆布!见申诉人在石膏绑缚下痛苦难耐,卫生院的所谓使申诉人的病情日益加重,申诉人的姑妈彭xxxx便更怀疑卫生院的方式,不得已于7月7日将申诉人转院至涟邵煤炭总医院住院,经该院诊断为:1坐下肢体外伤并感染;2败血症;3左脚背部急性化脓蜂窝组织炎。申诉人的病情在涟邵煤炭总医院得到初步控制,于9月6日转院至xx湘雅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左脚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左腓骨下段慢性骨髓炎。虽然申诉人姑妈倾尽家财,经多方辗转使申诉人未再感染化脓,但却是已落下终身残疾再无法治愈!
在申诉人病情恶化需转院时,申诉人的姑妈曾经过卫生院,当时卫生院的负责人还承认是他们的责任,愿意承认所有的花费并会给予赔偿,只是要我
们先垫付着,待孩子治好病再说。可当他们知道孩子经过这么艰难的手术,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落下六级残疾后,他们便不敢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了。无奈,我们只得向xx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xx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涟医鉴定【20xx】4号鉴定书居然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
定结论。普通人正常人都能想到,一个轻微扭伤,如果不是因为错误的方式,怎么可能导致终生残疾?后来我们了解到,原来当时xx市卫生局的局长是卫生院工作人员的亲友!后来我们想娄底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由于某些人在幕后操作,居然做出了同样荒唐的结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看到xx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湘卫医鉴函【20xx】05号(关于彭xx医疗事件鉴定的函复)后,更清醒的认识到原事故鉴定结论的严重错误。该函回复xx市人民法院:“我会在审核你院提交的有关材料时,为发现彭xx在xx镇卫生院的病历资料。经你院调查,确认彭xx在xx镇卫生院就诊时无任何病历资料。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第四条第二款鉴定委员会"|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的规定,我会不受理你院的鉴定委托。”既然因无任何病历和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同样在中国土地上受同样的规则管束,xx与娄底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又能做出鉴定结论?如此荒唐的鉴定结论除了人为非正常操控做出,显然没有更合理的解释!申诉人被庸医所害而致终生残疾。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虽然申诉人的残疾已是无法改变事实,但被申诉人并未反省其错误并拒绝赔偿,为了大众及子孙后代不再被庸医所害,申诉人于20xx年10月将被申诉人起诉至xx市人民法院。使申诉人没有想到的是,在经过伤残等级鉴定(6级)及过错责任如此明显的前提下,xx市法院(20xx)涟民初字第1246号判决书却并未考虑卫生院接诊医生无行医资格与采取完全错误的措施的明显错误,更未考虑xx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湘卫医鉴函
【20xx】05号并未否认原事故鉴定书,认定了原事故鉴定书,判决申诉人不承担
责任,仅出于同情补偿受害人1、2万元。申诉人不服xx市一审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娄底市中远于(2004)娄中民终字69号判决维持了xx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基于原一、二审判决严重错误,申诉人不得不继续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申审请,经过漫长的申诉,2004年娄底市中院受理了申诉,并于2007年10月以(2006)娄中民再终字第32号判决书做出判决。该判决认定接诊人
彭卫红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接诊具有过错,而且造成申诉人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时资料不全导致重新鉴定不能,在原理上基本接近我国的法律原则。但遗憾的是在基本正确适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却只判被申诉人赔偿受害人损失4、2
万元,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4、2万元甚至补偿不了10多年来申诉人未求医、诉讼所花费的差旅费,怎么能与申诉人的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相称?更无法弥补申诉人一家人尝尽的无穷痛苦与精神折磨。更令人气愤的是,这区区4、2万元的赔偿款竟然迟至20xx才执行到位。
13年的医疗事故,使申诉人的左脚残疾无法发育,申诉人无法享受同年
人成长的快乐,,总是有自卑感,亲友及本人10多年经以泪洗面。现在申诉人在娄底二中读高中,经常因腿残疾而受到同学奚落,申诉人害怕见人,已无信心求学,今后还将面临就业的诸多困难。申诉人在湘雅医院求医时,湘雅医院骨科专家龚家林教授说,因申诉人当时年龄太小,只能防感染,应在14岁后进行足踝骨膜
与韧带植入更换的二期,才会有进步的好转,然而这种的费用就会达到100于万元。现在xx镇仅陪4、2万元,10多年来求医已使受害人家徒四壁,怎么去进行?申诉人当然应享受有健康权,卫生院应赔这些费用。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xx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管理办法)n等现行法律法规按六级残疾算至23年的20年,包括残疾补偿金及护理费与医疗费等,卫生院应赔偿受害人60万,加上二期费用,则卫生院目前至少应先赔偿申诉人160万元。综上所述,原(2006)娄中民再终字第32号判决书在基本接近适用法律原则正确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赔偿金额没有考虑巨额的基本费用,导致了过错责任与赔偿出现了严重不对等的错误判决,应当予以撤销或指令重新审理。,望领导体察为盼!现受害人离校出走了,救救受害人于水火。
申诉人:彭xxxx
20xx年3月25日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址:
。: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7年6月23 日出生,住址:
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院,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申诉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 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准,判决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一、二审及申诉的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诉人不考虑患者身体虚弱的个体差异,使用常用的止咳平喘药盐酸氨溴索,且入院注射门诊用盐酸氨溴索药后,又使用同一种药物注射,伪造修改成入院使用“止咳平喘等对症支持”,超速度滴注,违反国家有关通报建议的技术规范;明知道患儿有“铁幼粒红细胞贫血”并在无生化结果前就诊断有多种病,不使用该病的维生素B6;不及时输氧,而是在抢救时候才输氧;不慎重用药和谨
慎观察,脱离岗位,错过抢救最佳时间。用药、速度、输氧、不对症“铁幼粒红细胞贫血”、错过抢救时机是五大致死的主要原因。并在患者没有声音后,进行抢救之时,还伪造病历为:出现“患儿偶有哭闹”,“出现抽泣样呼吸”颠倒时间次序,颠倒事实等伪造修改病历。住院时还注射门诊的药,却同时在16:00执行注射呋塞米,封存的药中都不见有呋塞米等药?没有取血却能够血样化验检测,且结果未出,就在《临时医嘱单》伪造功能衰竭药?尸检体表描述缺漏了主要的并且存在的肢体如手部等部位的瘀斑、皮疹,没有全程录像或照片显示手部等处皮疹,是不可采信的。
原告的儿子莫,9月龄,从2014年6月20日~23日连续四天由被告诊治,2014年6月20~22日,三天门诊,分别以腹泻病;“支气管炎”、“腹泻病”;“腹泻病”;“支气管炎”作为诊断的疾病,20日和22日都注射维生素C、维生素B6等药物,是符合患者的患病史“铁幼粒细胞性贫血”的;2014年6
月21日注射头孢地嗪钠0.5g静脉滴注(皮试),利巴韦林注射液0.08g等;6月23日门诊药延迟到住院一直注射着的药物是:一组是注射0.9%氯化钠100ml(取医疗纠纷赔偿
50ml)+头孢唑肟钠0.5g×1支,25滴/分,1次/日;另一组是静脉5%葡萄糖
(100ml/瓶)取50ml/瓶+盐酸氨溴索(15mg*8)15mg×1支(取10mg)20滴/分,1次/
日等。住院后17:30~18:00医院没有尽责,也没有记载;之后18:00抢救,至2014年6月24日1:15宣布患
儿临床死亡。一、二审后,从2014年6月24日12:10左右,封住抢救前的用药的药瓶。抢救前使用了门诊的药物,住院后再用
了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和氨茶碱。从而发现了患者真正死亡的原因。
从中午门诊,护士(包括护士长)打针很久没有刺入血管,就让下午转到住院部再注射;下午15:00注射门诊药物,15:40之后注射门诊第一瓶药液的一半并
办理住院手续,就吊着药瓶拍胸照,患儿个爷爷回家拿钱和行李;15:40注射完门
诊第一瓶药液;注射第二瓶药液一半多一点,患儿不安,吵闹,值班医务人员来看望,原告家属告知护士,询问肚子疼怎么办?护士答复没有关系;第三瓶滴注不久,便出现患儿哭闹不止,精神更加不安,医生用听筒器胸部听诊,护士拿机器夹手(应该是心电图);之后滴注第四瓶药液时,可是患儿依然哭闹不停,无法制止哭闹,多次按响铃,都没有医生和护士来,十多分钟后,再按响铃,医院一样没有人来,婴儿抽搐、哭闹、过了几分钟,患者哇的一声尖叫昏厥,嘴唇发绀,双手握拳、嘴唇发紫。患儿的奶奶大声呼救“医生,我的孩子不会哭了??”,18:00的时候,上夜班的护士、医生才赶到听到患者危险,才急忙进行抢救。20:00左右患儿的爷爷赶到医院,到22:30左右,医院让患儿的爷爷在告知书意见书、《病危(重)通知书三联单》共5份的材料以“证实患儿用过这些医疗器械”并催促患儿的爷爷补上签字。2014年6月24日11:00左右才复印病历药方和护理记录等给患儿家属。
然而,被申诉人把18:00前患儿就没有声音,变成偶有哭闹,19:30才无心跳;以及在入院后继续使用盐酸氨溴索等以止咳平喘代替,是关键的影响全过程的改动,其他是急忙修改之中缺乏核对造成的小矛盾,医院方以莫须有的其他医院初步诊断患儿有“地中海贫血”,把患儿作为严重的基础性疾病造成死亡;且一审答辩以“2014年6月24日被双方一起封存,从复印件中并没有修改病历的痕迹,没有修改的事实”,从心跳停止到第二天,中午左右,完全有充足的时间修改、伪造电脑上的记录,且让患儿的爷爷签字的时候就开始实施,却百密而有一疏。
法院以“没有证据证实修改病历”,医院以“止咳平喘”专业性术语代替再次连续注射的盐酸氨溴索,这些不是修改事实和证据吗?
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诉人申请重新过错鉴定,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的规定。
一,被上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1,违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报了盐酸氨溴索注射剂引起的严重过敏反应的谨慎用药义务
盐酸氨溴索具有排除黏痰、溶解分泌物的特性,可促使呼吸道黏膜表面活性物质分泌和增加纤毛运动,
使痰液易于排除。因此,祛痰各年龄段的各种呼吸道疾病的多痰患者,功不可没,且经济实惠,疗效好。极少数病例会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应高度重视,及时抢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09月03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49期)《警惕盐酸氨溴索注射剂的严重过敏反应》:“氨溴索为溴已新在体内的活性代谢物,能促进肺表面活性物质的分泌及气道液体分泌,使痰中的粘多糖蛋白纤维断裂,促进粘痰溶解,显著降低痰粘度,增强支气管粘膜纤毛运动,促进痰液排出。适用于急、慢性呼吸道疾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共收到有关盐酸氨溴索注射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2973例,其中严重病例报告169例。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累及系统排名前三位的依次为:全身性损害、呼吸系统损害、心血管系统一般损害,三者合计占总例次的74.63%。此外还有皮肤损害、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
害、胃肠系统损害等。严重病例中,79例为儿童病例(占46.75%)。……鉴于与盐酸氨溴索注射剂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较多,除与药品本身特性有关外,还与多种因素如患者个体差异、超剂量使用、不合理给药途径、不当配伍用药、输液速度过快等有关,建议临床医生在使用盐酸氨溴索注射剂时,需注意用药剂量和特殊人,避免超适应症用药,对有过敏史、高敏状态,如支气管哮喘等气道高反应患者慎用;严禁盐酸氨溴索注射剂与其他药品混合同瓶滴注,注意配伍用药,避免与偏碱性液体、头孢类抗生素、中药注射剂等配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