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医院、罗赛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1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艳徐忠圣罗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茂名市人民医院;罗赛;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当事人】茂名市人民医院罗赛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当事人-个人】罗赛
【当事人-公司】茂名市人民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程杰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陈可锋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李立凯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杜宁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杰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陈可锋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李立凯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杜宁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杰陈可锋李立凯杜宁
【代理律所】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茂名市人民医院
【被告】罗赛;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医疗纠纷赔偿
【本院观点】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回避书证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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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1:19:36
茂名市人民医院、罗赛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9民终1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陈纯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锋,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冼绍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凯,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宁,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茂名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罗赛及原审被告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民初3057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茂名市人民医院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只向被上诉人赔偿10543.57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随意认定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是错误的。本案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罗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则参与度是多少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作出粤纬司鉴所[2019]司鉴(医)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罗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诊疗行为与罗赛目前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对于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不超过5%。这是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疗专家对上诉人诊疗行为的专业评判。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审法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只采纳认为上诉人对罗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竟然拒绝采纳鉴定机构认为过错参与度为不超过5%的意见,而法官自己想当然地认为过错参与度应为15%!这是明显的外行否定内行,非专业否定专业的主观臆断的粗暴行为。在对某问题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下,法官是不可以随意对专业的认定进行更改的,因为这涉及到专业的问题,外行不
能充当内行,非专业不能充当专业的。否则,何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由法官自己认定好了!本案中,一审法官明显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不该自由裁量的问题进行自由裁量了!这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开这先例非常危险!不知哪一天某法官又将司法机构认定的5%过错参与度改为90%的过错参与度!二、根据司法机构认定上诉人的过错参与度,对被上诉人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10543.57元。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作出粤纬司鉴所[2019]司鉴(医)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罗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诊疗行为与罗赛目前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对于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不超过5%。上诉人的过错参与度应当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比例,该比例不应超过5%。此外,参照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纪要对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意见,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3000元。罗赛未达十级伤残级别,一审判决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明显过高,应不超过3000元为宜。即便上诉人认同一审对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按5%比例计赔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的金额为10543.57元。三、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通知缴纳804元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应按全案标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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