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考大纲要求
1、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理解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2、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理解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理解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二、命题方式提示
考查方式:
1、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2、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何种未完成形态。
3、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考查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三、命题要点提示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特征:
①主观上为了犯罪,既包括为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
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预备的类型:
①自己预备犯罪与他人预备罪;
②从属预备罪与独立预备罪。例如,《刑法》第120条之二将原本是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就是典型的独立预备罪。
(4)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5)犯罪未遂的特征: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犯罪未得逞。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6)犯罪未遂的类型: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犯的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
②中止的自动性。
③中止的客观性。
④中止的有效性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历年司考真题详解
1、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
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第5题)
A.以合同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参考答案】 B
【考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详解】 《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第62号指导案例(王新明合同案)的裁判要点指出,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甲已经骗得100万元购房购房款,尚未取得剩余的I20 万元购房款。120万元未遂同属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处在同一量刑幅度内,故对此应以100万元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在具体量刑时需要考虑甲还有作骗120万元未遂这量刑情节。 B项正确。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司考卷二第53题)犯罪未遂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 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 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 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参考答案】 BC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详解】在A项中,认定中止犯,并不必然以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即使犯罪行为原本就不能既遂但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努力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即成立犯罪中止。甲有中止行为,且未发生死亡结果,故成立犯罪中止,A项错误。
在B项中,乙虽然暂时收起刀子,但并未放弃取财行为,不能认为其已经自动放弃犯罪,故不能认为乙构成中止,应认定
其构成抢劫未遂,B项正确。
C项中,丙面对数枚金锭,慌乱之中却错拿仿制品,其行为虽然未对商场的财产法益造成显著损失,但却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应以盗窃未遂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中,若丁资助林某从事《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即便林某未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也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若林某欲实施的和丁所资助的是《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丁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遑论构成本罪未遂。故无论如何,D项错误。
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年司考第5题)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付款后尚未取得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参考答案】D
【考点】犯罪未遂
【详解】《刑法》第 347条仅规定了贩卖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罪,这意味着单纯购买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另方面,“贩卖”并不以购买为前提,如行为人拾到后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贩卖罪。由此可见,只有实际实施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行为不是贩卖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持有罪)。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B项中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并且犯罪既遂。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一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有疑问的。
在C项中,就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
的事实。就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本身即表明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处
理姓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在D项中,,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未遂。
4、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第6题)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 A
【考点】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不作为)
【详解】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完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一般人都会积极配合),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不过问其纯粹的自
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但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可以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 ,突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甲在能够杀死乙的前提自动消除了犯罪既遂的危险,符合中上犯的立法精神应当成立中止犯。故A正确BCD错误。
5、 甲架好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
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 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司考卷二第9题)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
【考点】犯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详解】甲架好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便收起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的,符合中止犯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要件。甲的行为能否成立中止性,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因为客观上出现了乙死亡的犯罪结果。外观上年看,死亡结果确实是甲的行为造成的,但是这里需要严格区分死亡结果是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还是后来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甲收起支的行为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小心触动板机属于异常的介人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死亡结果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可将死亡结果归责手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既然死亡结果不是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就应认为甲收起支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满足有效性要件成立中止犯。当然,乙的死亡结果是甲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甲对此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中止)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C选项正确。
6、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司考卷二第54题)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 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
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杀死丙
【参考答案】CD
【考点】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详解】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会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使公众认为钱权是可以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即可认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已经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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