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中⽌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对⾏为进⾏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分重要的意义。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讲解相关知识。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点
1、发⽣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在已经着⼿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为⼈的本意,即欲为⽽不能为。在犯罪中⽌中,⾏为⼈出于⾃⼰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不为。这是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为⼈没有完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
于不发⽣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要求⾏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犯罪中⽌还要求⾏为⼈必须有效地防⽌他已经实施的犯罪⾏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的是⿎励犯罪分⼦不要把犯罪⾏为进⾏下去,从⽽有效地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
1、时空范围有重合之处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实⾏⾏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之前这⼀时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在已经着⼿实⾏犯罪以后。犯罪中⽌,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在已经着⼿实⾏犯罪以后(实⾏阶段和实⾏后阶段),也可以发⽣在尚未着⼿实⾏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主要还是发⽣在已经着⼿实⾏犯罪以后。那么,实⾏阶段和实⾏后阶段的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
2、犯⾏均未⾄既遂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客观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停顿下来⽽未将犯罪进⾏到底,对于结果犯来说是
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即,⽆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虽然都已经在⾃⼰主观犯意⽀配下(直接故意)开始着⼿犯罪实⾏⾏为,但最终还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于⼀些原因中途停⽌,从⽽未实现着⼿实⾏⾏为时所追求的犯罪⽬的和意愿。
3、均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中⽌与犯罪未遂均具有⼀定的社会危害性,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犯罪中⽌、犯罪未遂均未达到既遂状态或者没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但⾏为⼈在其犯罪⾏为停⽌下来之前,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已经着⼿犯罪的实⾏⾏为,并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初步的损害,从⽽使其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客观基础。
三、犯罪中⽌——能达⽬的⽽不欲
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情形。
犯罪中⽌具有:中⽌的时间性、中⽌的⾃动性、中⽌的客观性和中⽌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的时间性;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既可以发⽣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在犯罪实⾏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犯罪中⽌,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
(2)中⽌的⾃动性;即⾏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的客观性;
(4)中⽌的有效性。犯罪中⽌,必须是没有发⽣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犯罪中⽌。
犯罪中⽌的成⽴并不要求没有发⽣任何犯罪结果,⽽是没有发⽣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犯罪未遂——欲达⽬的⽽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实⾏犯罪,犯罪⾏为进⼊了实⾏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犯罪意志、抑⽌犯罪⾏为和抑⽌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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