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3.09
∙【文 号】法发〔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切实加强培训指导。《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方法等内容作了重要修改,各地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中级、基层法院办案法官特别是新任法官的业务培训,保证《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正确实施。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保证罪责刑相适应。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不断总结提高。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保证量刑规范化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2017年3月9日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
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犯罪未遂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
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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