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4、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犯罪未遂
5、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6、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
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8、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当为而不为。
9、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0、刑事责任能力:作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具备的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1、自首:是指犯罪份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从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3、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4、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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