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 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 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 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 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故意伤害罪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十二条 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1]为3个月。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第十三条 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2、致被害人轻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致被害人轻伤偏重的;
(2)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轻伤的。
3、致被害人重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致被害人重伤但未达到残疾标准时,属于重伤偏重的;
(2)致被害人多处重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有预谋持械或者持并伤人的;
(2)手段残忍或者动机卑劣的。
5、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个量格内从重处罚;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被告人有过错且被害人无过错的;
(2)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从轻、减轻情节〕
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
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第二节 抢劫罪
第十四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犯罪未遂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第十六条 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以上若有重叠,则选择一个较重的幅度,不重复计算。)
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对实施等其他暴力犯罪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
(2)对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体实施抢劫犯罪的;
(3)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
(4)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
(5)有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累犯,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情节〕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7、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第三节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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