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总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在行政法领域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实行裁量权所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3、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宝典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考点
4、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拥有国家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的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1)行政主体范围犯罪未遂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国务院、省、市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派出机构
  法律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5、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6、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除特殊情况,都被推定为合法
  确定力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
  拘束力 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的效力
  执行力 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的行为。
区别
对象
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调整不特定的人和事
适用
仅仅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
反复适用
效力
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种类
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确认4、行政征收5、行政强制6、行政给付7、行政奖励8、行政裁决
1、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非行政立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注意:1.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内部行政行为(人事处分)不可以行政复议和诉讼。
  6、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2)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特殊活动。如营业许可、驾驶执照。
    特许:对申请人本身设有特殊限制的许可,主要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者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如持许可、烟草专卖许可
    认可:特定职业的资格确定。如律师资格,教师资格证。
    核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
    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企业、社会单位的登记。
7、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精神罚  行政处罚最轻,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能力罚
      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人身罚
    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执行)
(3)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
(4)行政处罚其他考点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条件:对公民处以50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经集体决定,7日内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申请听证人在被告知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5)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
    的决定者是行政机关,收缴者是银行,所有者是国库。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
    不当场缴款,事后很难执行的。
    边远地区很难向指定银行缴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人员可以现场缴款。
    逾期不履行
      到期不履行,每日加罚数额的3%
      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或财务、冻结存款、拍卖扣押场所。
9、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对自然资源权属的争议处理。
(2)行政仲裁
    主体是仲裁委员会。
(3)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4)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5)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的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税和费组成。
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
因使用权而引起的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
(6)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据条件或者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
  确定:土地、宅基地、房屋产权中确定财产所有权,专利证书,商标专用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
    认可:产品质量合格认证
    证明:学历、学位、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证。
    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社团登记、结婚离婚登记。
    行政鉴定: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
(8)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帮助的行为。如:安置、救济、抚恤金、生活资助费、优待、社会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