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成功要坐牢吗?未遂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未遂一般要结合具体案情在三年上下量刑。
  二、罪性质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
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s
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