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2000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被告人张XX连续三次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实施,劫取财物1800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三次抢劫,两次既遂,一次未遂。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法庭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的意见不持异议,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公诉机关关于张XX第二起案件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018年6月8日,张XX在针对被害人要XX、刘XX实施的抢劫犯罪过程中,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他的确有实施的意图,但在受害人哭闹、激烈反抗之下,又听到楼道有脚步声,因为自己害怕而逃离了现场。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辩护人认为,张XX胁迫两名被害人往地下室走,只是为实施犯罪准备条件,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具备认定
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张XX因为自己心里害怕,停止了犯罪行为,是基于自己主观意原因,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故不宜认定为未遂。
二、对张XX的量刑应当酌情考虑如下情节
张XX每次抢劫作案使用的工具是一把能够装进裤兜的小水果刀,不足以对被害人生命或者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其犯罪手段一般。张XX三次抢劫犯罪劫取财物数额较小;三次抢劫仅造成一名被害人身体轻微伤,相比通常的抢劫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XX在深夜作案,选择其认为不是良家女子的受害人作案,相比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抢劫,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被害人放弃了对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且没有提出从重量刑的意见,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有所降低;张XX作案时刚刚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冲动之下实施犯罪。归案后,张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真诚悔过,具有较好的可改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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