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22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2.01.25
【文 号】财办库〔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关于2022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22〕22号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22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5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品种和数量。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票面利率、兑付安排、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22年1月20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37%;按年付息,每年1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7年1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7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22年2月9日招标;招标结束至2月10日进行分销;2月14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22年2月9日上午10:35至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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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08%。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80个、30个和4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2年2月10日前(含2月10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22102—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国债招标工作按《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5日  关于202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
  第四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22〕23号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四次续发行202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2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品种和数量。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票面利率、兑付安排、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21年10月21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56%;按年付息,每年10月2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10月2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7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22年2月9日招标;招标结束至2月10日进行分销;2月14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22年2月9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04%。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2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
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30个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2年2月10日前(含2月10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21115—5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国债招标工作按《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