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起始与特点
第一,私妓大多数出身于下层市民,而且总体妓龄相对短小。
私妓绝大多数是下层市民、农户、渔家女子,家庭贫困,为生活所迫而为娼卖身。由于私妓不入籍,她们只要攒够了钱,从良嫁人较为自由,因此,私妓大多是在十五岁至二十五岁之间出卖声。除极贫困又艺欠佳者外,很少有超过三十岁仍为生的。
第二,私妓的文化素养与艺术素养较低,其服务方式以售为主。
私妓出身贫寒,其才智素养自然不及官妓,即使卖身青楼后,曾受到龟鸨和名妓的训导,但大多也只是吹弹歌舞。因此,私妓中除少数艺出众的以献艺或艺兼售为主外,绝大部分私妓卖身为业,她们与嫖客之间是纯买卖关系,甚至有时还引诱、欺骗、坑害男子。如有的多次冒充处女,赚取富商豪客的高价梳拢钱,有的假意与男子情投意合,信誓旦旦,但一俟钱财到手,便逃之夭夭。还有的合伙算计他人钱财。《潮嘉风月记》中记有一事:“浙东陈生,游幕海阳,衣食俭朴,从不狎妓,十年后积金近万,因年迈而束装思归。有一得知后,事先买通陈生仆人和船上篙师,然后请陈生赴船上饮酒。酒毕,辞归
上岸时,篙师故意将陈生挤落水中,立即跳入水中救陈生,并推说衣衫都湿了,宿于船中。夜间,陈生挡不住的诱惑而丧志失守。从此迷恋数载,半生心血全归妓有,最后客死妓舟中。”
第三,私妓自轻自贱,易产生心理变态。
由于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贞操是女性的第一生命,“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私妓为求生存而出卖贞操,这在心理上造成极端自卑自贱。她们中有的带着负罪心理隐蔽,畏畏缩缩,惟恐被人发现而无地自容;有的破罐子破摔,及时行乐,索骗钱财,成性;也有的被诱拐卖人娼门失身后忍辱苟活,积金赎身,想往从良嫁人。因此,私妓中喜怒无常,性情复杂多变,或强颜欢笑,或悲切痛苦,或刁蛮,或善良纯情。她们的生理与心理在特殊的负荷下已经变态了。
为生活所迫而自愿为妓是私妓的主要来源。有的年幼时就因家境贫困由父母直接卖人娼家,或由人贩子转卖为娼。有的女子因生计所迫或为救治双亲而自卖青楼。如《秦淮画舫录》中写南京张宝龄,“本泰州潘氏女,父母相继去世,其兄无恒业,挟之游江湖,遂堕女闾”。也有的娼妓、鸨母或女伶,教习自己的女儿,教以技艺,使之继承妓业。私妓中
还有一些从良的官妓,因承受不起社会的贱视,又无力自食其力,无奈重人娼门,卖身度日。
其次,私妓中有不少因丈夫逼迫或卖人青楼的,她们已为人妻妾,却成为丈夫的赚钱工具。也有的是丈夫死后,被公婆或大老婆卖人青楼的,她们过着双重的屈辱生活。
第三,一部分私妓是受人诱骗误人风尘或被人掠卖为娼的良家女子。
此外,也有少数女子追求声刺激,羡慕衣食享乐而择取繁华市镇,跻身青楼为娼。
但是,就私妓总体来源看,大多是为生活所迫而出卖声的。因此,一旦她们积攒了血汗钱后,赎身择偶嫁人是她们最好的归宿。此外,转为老鸨蓄营妓业,也是部分私妓的归宿。她们往往一面积攒资财,留意择取佳偶,做赎身嫁人的准备;一面收买雏妓为义女,教以技艺和接客技巧,以备将来自立门户,充当老鸨。私妓中也有看破红尘,出家为尼的;有年长衰,乞讨流浪、贫病交加而惨死路旁的;还有殉情自尽和谢客息业,以针线女红生存的。无论是官妓还是私妓,其归宿大同小异。
所谓家妓、官营妓和私妓,是针对自身的隶属关系以及服务对象而言的。家妓,就是
私人蓄养的女乐,专门以声侍奉家主,隶属于某个男人所支配,所专用的。官营妓,则是隶属于由官府开设并经营的业,专门为各地方官府和军镇提供声服务的。而私妓,是指那些不入籍的以卖笑为生的,她们或由鸨母经营,或采取隐蔽的方式为商人和市民服务。
1.家妓的生活和命运
既是历代帝王后宫充盈,美女如云,那么,上行下效,各官僚贵族,上至王侯将相,下至士大夫富豪,纷纷在家中蓄养美女或歌舞伎人,供其享乐。就如《太平御览》中所述: “宠臣下,亦从风而靡;王侯将相,歌妓填室;鸿商巨贾,舞女成。竞相夸大,玄有争夺,如恐不及,莫为禁令。”
历代以来,蓄养家妓已蔚然成风,家妓既是官僚贵族纵欲享受的工具,又是竞奢斗宝、炫耀权势地位和钱财的手段。有的王侯贵族、富豪财绅家妓数百,少的也不下十余人。如:
《晋书·钟雅传》:“梅陶,家庭侈糜,声妓纷葩。”
《拾遗记》:“石崇,诗人美艳者数千。”
《魏书·薛真度传》:“薛真度,有女妓数十人。”
《洛阳伽蓝记》:“元琛,三百人。”
《南史·萧嶷传》:“萧嶷,妓妾千余人。”
《梁书·夏侯夔》:“夏侯夔,后房妓妾,亦有百数。”
《隋书·焚子盖传》:(帝王赐予)“女乐五十人。”
《全唐诗话》:李逢吉,有“姬四十余人”。
《太平广记》:李愿,“女妓百余人”。
《宋朝事实类苑》:韩琦,“家有女乐二十余辈”。
《龙川别志》:李允则,“有家妓百数十人”。
这些家妓,有的是帝王赏赐的,有的是他人赠送的,有的是购买或掠夺来的,也有的是从奴婢中挑选出来的。她们是家主的私有财产和专有玩物,或打或骂,或宠或爱,或虐杀或赠人,全凭家主意愿。
在家庭中,妻子是主妇,负责治内。《礼记·内则》说:“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同是侍奉家主,但从家庭地位来看,妻子比妾和家妓高得多,无论是妾还是家妓,都必须敬从家主妇。由于男子在纳妾蓄妓的同时,必定会冷落妻子,因此,家妓是很容易遭到家主妇妒恨的。
唐代的《王氏记闻》中有一则故事:“蜀吴宗文以功勋继领名郡,少年富贵,其家姬仆乐妓十余辈,皆其精选也。其妻妒,每怏怏不惬其意。一日鼓动趋朝,已行数坊,忽报云放朝,遂密戒从者,潜入遍幸之,至十数辈,遂据腹而卒。”
当然,一般家妓都是艺兼优,而且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使她们比妻妾更能受到家主的赏识与宠爱,这就使妻妾即使有妒意,也不能过分得罪家妓,以免引起家主反感。而在家主的心目中,妻妾是治内管家、生儿育女的;婢女则侍候主人的衣食住行;只有家妓可以与他们一起欣赏艺术,谈古论今,作诗填词,因此,他们往往由此而会专情于一个或几个家妓,
宠爱并时时相伴。
家妓的主要生活内容是侍奉家主,如陪饮、陪游、陪宿以及演奏歌舞等。这种活动有时在家中进行,有时随家主外出游访时进行。
杨政 凡遇到朋友、上司等来家做客,家主就命令家妓歌舞侍宴,为客人斟酒、行令和陪饮。如果来客是文人学士,擅长诗文的,家妓往往随机应变,她们用客人所作的诗词填曲歌舞,使主客皆悦。这既是家主炫耀自己和取悦宾客的手段,也是家妓显露才能以得宠于家主的机会。因为一般贵族官僚、文人士大夫和富豪之家,都蓄家妓以撑门面。在聚会设宴时,谁家的家妓年轻貌美,技艺出众,那么这家的男主人会显得十分体面而倍受推崇。
如宋代苏辙的《龙川别志》中记载说:“(李)允则自雄人奏,过魏。魏守,寇莱公也。谓允则曰:‘闻君在雄,筵会特盛,能为老夫作小会否?’允则曰:‘方人奏,不敢留,还日当奉教。’及还,莱公宴之,幄峦器皿,饮食妓乐,百物华侈,意将压之。既罢,谓允则曰:‘君许我作会,来日可乎?’允则唯唯,公顾谓左右妓乐如今日,每设百戏,幄峦床榻以假之。允则曰:‘妓乐百戏,皆如今日,其他随行略可具也。’明日,视其幄皆蜀锦,床榻吴越漆作,百物称是,公已愕然矣。及百戏入,允则曰: ‘恐外尚有杂技。’使召之,则京师精技至者百
数十人,公视之大惊,使人伺之,则床榻脱卸毡裹,驰载杂技变服为商贾以人。明日荐于朝,极称其才。”
这段记载可以看出,雄州太守李允则,拥有家妓百数十人,奢华无比,魏太守寇莱公见了都大吃一惊,自愧不如,由此而敬慕允则,立即把他推荐给朝廷。可见家妓的优劣多少已成为当时社交的一个砝码。
除了在家中侍筵佐酒,侍奉宾客外,家妓还常常奉命陪家主一起外出游玩或赴会。每遇外出,家妓必须在各种不同的场面上,根据家主的喜好和目的,殷勤侍奉,恰到好处,既风流迷人,又不失轻浮;既显示家主的荣华富贵,又能曲尽其意,察颜观,博得主客欢心。
但是,家妓毕竟只是家主的私有财产和玩物,她们没有人身自由,失去独立人格,在各种场合中,她们只不过是被作为一种装饰,一种手段或一个砝码,因此她们的言行举止必须看家主的脸行事,必须为家主赢得体面,或达到某种目的,稍有不慎,违背了家主的意愿,就有可能招来灾祸。她们十分清楚地知道,这只不过是前台演戏似的一种角扮演而已,至于后台真实的自我,又是另一种面貌了。
家妓在物质生活上大多较为优越,因为一般能够蓄养家妓的,都是经济富足的家庭,而且,为了显示家主的气派,家妓们往往衣饰艳丽,容颜姣好,并且有机会学习技艺。她们风流妩媚,与家主接触的机会多,又能得心应手地配合家主应付各种社交场面,因此,常常能侍寝献身,在性生活方面甚至优于妻妾。但是,她们却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女性的权益,她们实质上是专门提供声服务的奴隶。
在家主的眼里,家妓如同一饰一物,只是私有财产之一,家主对她们有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家主能肆意处置她们。
家主可以把她们作为性欲工具和狎昵玩物,甚至冬天用她们的肌肤御寒,或把她们当成进餐时的餐桌:“岐王少惑女,每至冬寒手冷,不近于火,惟于妙妓怀中揣其肌肤,谓之暖手。”“申王每至冬月,有风雪若寒之际,使妓密围于坐侧,以御寒气,自呼为妓围。”(《开元天宝遗事》)“(孙)晟事李升父子二十余年,官至司空,家益富骄,每食不设几案,便众妓各执一器环立而侍,号肉台盘,时人多效之。”(《旧五代史·孙晟传》)
家主也可以随意把家妓作为礼品赠人。在家妓侍宴、献技时,只要宾客中有人见而爱之,为取悦朋友或巴结上司,家主往往会当场赠送。也有的家主为了晋职升迁或获取买卖交易巨
资,他们时时选择艺俱佳的家妓赠送对方。对于家妓来说,她们是无法违抗家主的意愿的,有的家妓被当作赠品,几易其主。且不论她们的生活遭遇如何祸福无常,就被当作赠物本身来说,对这些失去人格尊严的柔弱女子就是一种难以忍受的人权践踏。
家主还可以肆意虐待甚至残杀家妓。既然家妓只是家主的一件私有物品,因此,家主虐待、摧残她们,也无人过问。如:“江东兵马钤辖王瑜……婢妾稍不承意,辄剥其衣,缚于树,削蝶梅枝条鞭之,从背至踵,动以数百;或施薄板,置两颊而加讯杖;或专棰足指,皆滴血堕落;每坐之鸡笼中压以重石。暑则炽炭其旁,寒则汲水淋灌,无有不死。前后甚众,悉埋于园中。”(《夷坚志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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