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04
∙【字 号】襄办发[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3.04
杨政∙【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襄办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
市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途径,推动预防腐败法制化,现就我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纪办〔2010〕152号、鄂办发〔2010〕42号文件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围绕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工作,查和防范我市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具有襄阳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制定中的和近年来已公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等文件不作为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评估对象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人事权等权力相对集中的,要作为评估重点;涉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制度存在缺陷和问题的,以及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有关的,也要作为评估重点。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二是评估合法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相关内容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等情况;三是评估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四是评估科学性,权力配置、职权划分、程序设计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三、评估方式和范围
2011年主要在市本级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先行试点,逐步推行。市级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如下:
(一)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市直各部门起草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以及本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形成后,起草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交部门起草机构研究修改。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评估。市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开展重点评估工作。每年选择2-3个牵涉面广、众关注度高的重点制度,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法制部门、法律工作者中聘请权威专家学者,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分类组建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组。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研究文件、个别座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向被评部门反馈,被评部门研究落实。
(二)已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2008年1月1日以后,市直各部门起草或牵头起草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以及本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党组(党委)组织自评。党组(党委)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法制机构和相关人员,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专班,分类开展廉洁性评估工作,分别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根据评估报告能够自己修改的,经部门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性规定。没有权限修改或改正的,以党组(党委)名义向发文机构提出修改建议。
四、评估时间安排
我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30日)。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召开制度廉洁性评估动员大会,组建专家库,制定制度廉洁性专家评估办法。同时,明确宜城市、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单位。
(二)实施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10月31日)。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
内司工委分类开展评估,市直各部门开展自评,市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重点评估,各试点单位分类进行探索。
(三)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30日)。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召开总结会议,起草制定襄阳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2011年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评估质量。各类评估主体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立场出发,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创新评估方式,规范评估程序,切实加强对重要权力行使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规定的评估,既要准问题,又要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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