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中证据排列顺序的一般逻辑
一、目前法律法规、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相关文件中并未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证据罗列顺序作出规定,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必要对证据罗列顺序进行规范。法律文书是公安、检察官、法官独立运用司法权的物质载体,证据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及司法认知规律来确定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证据罗列的顺序,以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活动,以充分发挥司法文书的司法象征意义和昭示作用。
二、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该条仅仅是罗列证据的种类,并不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示证据就要按此顺序来出示。证据出示应当分清主次,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要分清引用和概括证据的先后顺序,或者将证据分成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若干小组,让人一目了然,抓住案件的关节点和关键证据,避免体系混乱,避免将所有的物证、书证等杂糅在一起,使简单案件复杂化或者复杂案件混乱化。
在此,有以下几种证据排列的方式
三、按照逻辑顺序,即按照事物或事理的内部联系及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来安排说明顺序。法律的严谨更体现在逻辑性上,证据的排列应当遵守逻辑顺序,按案件的发展经过来排序。对于一个刑事案件,一般的顺序是先是有人报案,然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对犯罪现场作勘验处理、提取现场相关物证、拍摄照片,对被害人的尸体或身体进行鉴定,对现场的目击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从证言与前期收集的物证中排查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之后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全面掌握整个案件事实情况。如此则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顺序,完整的公安机关破案过程。
所以,判决书中一般顺序是案情发展和案件破获的顺序,先客观后主观,先被害人、证人,后被告人。具体排列的逻辑顺序为:
1报案材料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身份(被害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4现场勘查
5扣押书证物证
6对书证、物证的鉴定
7对书证物证的指认
8对人身的鉴定
9视听资料及鉴定
10赔偿、退赃情况
11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12证人证言
13被告人供述
四、按证明力大小排列
以证据来源划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表现形式可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证明方式可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般而言,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大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证据出示亦可按照此模式来排列,先引用和概括证明力强的证据,然后依次引用和概括证明力一般的证据,形成从强到弱的阶梯结构。此外,在一个案件中常有多份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多份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的排列更是需要按照证明力的大小来排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当然,在法律上八类证据之间并没有天然的高低之分,在具体案件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证明力大小。
五、按犯罪构成要件排列
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要件揭示了每一个犯罪构成,揭示每一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于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得十分具体的案件,或对犯罪构成四要件均有明
确表述的案件,可以按照刑法条文的规范内容及其内涵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排列证据。典型的如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显然,此罪首先要证明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因此出示证据时可以分成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等四组证据,这样脉络清晰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条文或者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吻合。
六、再者,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别的逻辑顺序来罗列证据。如:
如果是数宗罪行,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来分别罗列证据。
如果犯罪构成复杂,也可根据具体的证明目的来分组罗列。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证明事先预谋的证据,证明具体事中行为的证据,证明事后损害结果的证据,证明挽回损失的证据,等等。
七、最后,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不仅要将证据展示众人眼前,而且还要将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道紧密相扣的证据链,令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实确认无疑。而要形成“紧密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