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4.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5.控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6.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7.传来证据: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8.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10.实物证据: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11.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12.证据保全: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13.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4.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
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5.刑事证据:
16.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17.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
信的问题。
18.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19.证据规则: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
20.交叉询问: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举证一方先向本方传唤的证人发问,称为“主询问”;然后再由对对方向该证人发问,称为“反询问”。
21.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有多大的可信度。
22.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开,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23.最佳证据原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4.属性物证:是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25.状态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物证。
26.物证:是以其存在的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27.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28.特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29.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可以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
31.“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刑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32.“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这类辩护证据主要是提出确凿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该控诉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从而将控诉证据从根本上予以推翻,达到辩护成功之目的。
33.辩护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4.言词证据: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35.言词原则
36.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7.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38.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39.事实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和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40.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41.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2.攀供:指在招供的时候凭空牵扯别人。
43.微量物证: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称为微量物证。
44.宏观物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能提取,不能随案移交的体积较大的物证,称为宏观物证。
45.常态物证: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称为常态物证。
46.人证:“物证”的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把与人的意识活动有关的证据统称为人证。它是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
47.证明任务:
48.法律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
49.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事实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50.证明标准:又可称为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51.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存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5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3.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4.鉴定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55.公文性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56.不可反驳的推定:又称为终局性推定,是指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
57.比较印证法:所谓比较印证,就是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
58.串联排疑法: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
证据充分”的要求。
59.证据充分:是指用来证明案情的证据已经有足够的数量,并且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0.重新订正法:所谓重新订正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要随着证据的不断收集而随时予以校正。
61.重点深入法:所谓重点深入,就是要对那些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