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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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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0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根据第 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 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 1987年 3月 2日的修改,同年 10月 1日生效; 1988年 4月 25日的修改,同年 11月 1日生效) 第 102条 目的和结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 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 讼。
  第 103条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 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 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 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 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 证明 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 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 来。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 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 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 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 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 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 104条 初步询问 (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关于证人资格、存在 (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证据可采性 的初步询问将由法庭决定,适用下述 (b)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