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证明的责任
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
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
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六、证据的排除和认证
刑事诉讼中,必须排除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和不符合规定的证据。通常,法院对过程中出现的证据进行鉴定,对真伪性进行认证。证据的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是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落实以人为本、尊重及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表现,要求每一方在证据单位、举证过程以及证明范围等方面落实其证明责任,从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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