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
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
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该怎么追究其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判决书产生笔误的,法院应当将补正错误的裁定书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所规定的“确有错误”应当是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不包括判决书中的笔误。
五、公务人员办错案件,追责任有时间限制吗?
公务人员办错案件,追责任基本上没有时间限制。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在中央政法委对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提出明确要求前,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在一些法院颇具雏形,2008年云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案件责任终身制适用于各自省属范围内的法院系统。
最高法院: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刑三庭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一、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问题专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
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近日,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可以说,《意见》是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意见》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助于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观念基础。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促使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从观念上牢固树立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二是有助于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只有严格执行“两法”、“两个证据规定”和相关的审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要求、确定标准,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指导,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有助于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共同防范冤假错案。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取决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仅靠人民法院自身是不够的。只有依靠诉讼程序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和各
方力量,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意见》明确提出,在案件审判阶段,既要重视发挥诉讼程序内部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要坚持司法的众路线,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众的力量、智慧。
二、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当前刑事审判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和理念?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意见》主要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
一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切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要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底线标准。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这是确保办理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审判案件必须以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
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
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是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是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要依法公开。近期,积极推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就是要通过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五是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看待《意见》和“两个证据规定”之间的关系?
答:“两个证据规定”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办理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被吸收为法律规定。《意
见》在“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际,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对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二是明确提出要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除了要杜绝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外,对于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为了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
《意见》是对“两个证据规定”的深化、发展和完善,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文件
。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规定”和《意见》对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定,始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四、《意见》规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机制,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立足审判实际,《意见》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分别是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因此,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意见》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该问题前面已经介绍,这里不再展开。
二是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庭审是事实、证据调查的核心环节。为防范冤假错案,要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意见》主要有以下规定:第一,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第二,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要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第五,要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证据存疑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的,如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三是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为了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法律设置了诸多审核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这些机制的案件把关作用。《意见》主要有以下规定:第一,要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职责。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要在听取合议庭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上述规定的要求,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第二,要理顺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审级职能。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下级人民法院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
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要求。第三,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第四,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