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娇刺官”案
⏹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巴东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提出主要三点辩护意见:
⏹1.邓玉娇行为属正当防卫,
⏹2.邓玉娇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
⏹3.邓玉娇有心智障碍,因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在官民对立、贫富悬殊的社会背景下,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其图谋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由此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而最初引起民愤的,应该是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女服务员在事发后立即自首、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
本案再次引发了是否存在媒体和舆情审判的争议。尽管关键细节仍未公开,但多数人认为基本事实清楚,邓玉娇无罪。
法学泰斗马克昌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番话颇为耐人寻味。出言谨慎的马克昌教授一方面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也认为,如果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而他对民意、包括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这实际上表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纠正或避免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结果
2009年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处”。邓玉娇及其家人表示满意。
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她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2009年5月10日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这位21岁的姑娘曾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因等待司法鉴定而住院观察,尔后被改为监视居住。如今,法院宣判,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她因患心境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又有自首情节,所以法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巴东野三关镇“玉娇刺官”案行为人邓玉娇已被巴东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提起公诉,不日将庭审。该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于今年5月3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巴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从6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即已收到起诉书的情况看,巴东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是贯彻了“从快”精神的。公诉人工作如此神速,令人佩服。但对案件的审查是否认真仔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就不得而知了。
笔者认为,给本案定性的关键事实是: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的目的是什么?若是继续逼迫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那就要查明梦幻成“异性洗浴服务”的真实内容是什么,是否包括性服务,以及性服务是否服务员不可拒绝的附加内容。若是,则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构成罪,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若否,则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现巴东警方认定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行为,其目的是“泄愤”,不知道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当时邓玉娇屈服于邓贵大等人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从而同意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贵大等人会主动放弃先前提出的“异性洗浴服务”要求吗?巴东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不符合常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关于“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邓玉娇和梦幻城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是明知的。黄德智、梦幻城经营者等利害关系人的“证词”不可信。水疗区服务员最清楚“异性洗浴服务”的真实内容,却会因惧怕被送劳动教养而做伪证。但作为公诉人,还是应当不畏艰难,依法查明上述事实,然后再决定是否起诉邓玉娇。
传闻证据规则案例
[案情]1997年4月,被告人王强曾因故把本村村民李小二打伤(已处理)。1998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李小二酒后持菜刀在王强家门前吵骂一小时,引起许多村民旁观。王强7时从岳父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李小二吵骂之事,当时扬言要打死李小二。当晚7时30分,李小二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时遇到一戴蒙脸帽的持人,二人说了一句话,话音未落,蒙面人举照李小二上半身射击,打中李小二面部左眼下方的脸颊。邻居钱某听到声,从家中跑出,恰遇李小二,听李小二说:“王强用打着我了”;李小二妻亦哭着说,王强用打了她丈夫。钱某遂立即到村医生白某,告诉白某,王强用将李小二打伤了,请白某去看看。当晚,李小二被送往县医院。经手术取出钢珠一枚,住院12天。经法医鉴定,李小二的伤为轻伤。
控方提出的犯罪证据
1.1.被害人李小二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1998年1月29日晚7点30分左右,我和妻子去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当我们相距五米多远时,我骂了句‘的!’那人回答‘死!’。话音刚落,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因此,一见到钱某,我就对他说,‘王强用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
2.证人李小二之妻的证言与被害人李小二陈述的事实一致。
3.证人钱某的证言:“当日傍晚,我正在厨房,突然听到一声响,就赶紧跑了出来,问:‘咋了。’李小二捂着脸对我说,‘王强用打着我了,快叫医生’。他妻子也哭着说,王强用打了李小二。我就将村医生白某了来。后来就去了医院。”
4.证人白某的证言:“当日晚,钱某跑来我,说王强用将李小二打了,叫我赶快去看看。我跟着跑到他家,见李小二满脸是血,肿得老高。我问他:‘咋了?’他说,王强用打了他。我看情形严重,就叫他去县医院看。”
5.证人孙某证言:“那天我值班。李小二被送来时,我一边给他打麻药,一边问他怎么回事,病人说被别人打了。”
6.证人王小强(被告人之子)证言:“当日下午,我父亲回家后,我同我父亲说了一会儿话。后来我去厨房吃饭,吃完饭,回堂屋时,父亲不在。我了一会儿书,坐下来看了有五六分钟,我父亲从外边进来,开始坐在沙发上喝水,我问他吃不吃饭,他说不吃。他喝了一会儿茶,我们就睡了。”
7.多名村民证明,当天傍晚,李小二曾酒后去王强家骂大街,王强回家后说了句“我会弄死他。”
8.县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9.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另外,控方还出示了被告人王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李小二陈述涉及的案发的时间、地点,对话的内容,打后向北逃跑等细节一致。而且,被告人供认,当晚在堂屋东沙发上喝茶的细节也与其子证言所说部分吻合。但称自己回家后气不过,一人在外走了约十分钟,并非犯罪。庭审中提出其供述为刑迅逼供所致。
本案证据分析
⏹第一,被害人陈述中,尽管有关被害人李小二受伤的内容属于亲身感知的原始证据,但是,其证言中有关“王强开”的证言则属于传闻证据。
⏹ 第二,就“王强开”这一待证事实而言,邻居、村医生、县医生等的证言中有关此待证
事实的知识都源于被害人李小二的证言,属传闻证据,无法证明“王强开”这一事实是否真实。
⏹第三,本案这些证言中中,能够证明“王击李”的证据,其实只有被害人李小二的陈述。被害人李小二被打伤后的陈述只能证明他当时立即判断开人是王强;被害人李小二被打伤后,曾多次说过“王强用将我打伤了”的话。换句话说,这些证言与被害人李小二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李小二确实在受伤时就立即认出了开人。尽管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李小二确实立即断定开人为王强,但是,此一判断是否准确却有待进一步查验。尤其应当通过侦查实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熟悉程度,是否能够根据说话声音、走路姿势及当时借响的火光等准确地辨认出被告人。
补强证据规则案例:
孙某投毒案
〖案情〗1997年6月12日上午,贾某在家喝茶后出现呕吐、头晕,在对贾某进行抢救过程中,贾某的其他5名亲属也先后出现上述症状。县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确诊贾某及其亲属系
药物中毒。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受害人,发现:各受害人均因喝了家中蓝茶瓶中的茶水后出现中毒现象。县公安局遂对蓝茶瓶中的茶水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是“茶水含”。7月10日前,此案一直未有进展。后,据贾某之侄子反映,他曾接到过数封匿名信。县公安局对三封匿名信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送检的三张恐吓信字迹系孙某所写。孙某前夫与贾某系叔侄关系,孙某与前夫虽然已经离婚,但孙某离婚不离家,孙某前夫经常在外留宿不归。以此为线索,县公安局搜查了孙某的住处,查出与匿名信同样的纸张,遂对孙某进行讯问。孙某供述了投毒的经过。之后,孙某于8月7日翻供说,毒不是她投的,她根本不知道此事,是前夫让他那样交代的。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被告人孙某再没有作过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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