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
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为证据。特征: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其次,就其存在形式
而言,无论是证人证言物证还是其他种类,都是客观实物2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它是由案件本源事实决定派生的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询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3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4调查取证权,它是律师所特有的权利。5获得通知权辩护人有权在开庭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护权7拒绝辩护权8其他权利.、
一审普通程序的主要步骤及分析 庭前审查: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出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是公诉案件正式进入第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后,应根据案件不同分别处理: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决定开庭审理3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理睬.
庭审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前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相关的传票和通知书1至迟在开庭前3日之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庭审判阶段的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总体上与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由于其本身性质,也有特殊性
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诉讼法第15条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5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论述不起诉的条件:1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3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适用.
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1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而这一地位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人和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他们翻供,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司法的行为。二辩护人在辩护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所以辩护人在诉讼中不能充当第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2辩护人独立于法官一方。3辩护人与公诉人地位平等独立的。在法庭上公诉人进行控诉,辩护人进行反驳,两者还可以相互辩论,在程序上没有地位高下之分4辩护人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被告的代言人,但只能从事有利于被告人的行为,他们参与诉讼是基于法律规定的
职责,而不是基于被告人的授权.他们一经委托,即具有独立的地位,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和法律的解释,独立对事实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约束。
4试述简易程序:含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4判处的刑罚是在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
不适用条件:1被告是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3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5无罪推定原则:概念: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首先他是一种推定其次他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内容: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此责任不可转移。3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视为无罪4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规则5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规则。基础理论:人权保障。意义: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
审判。
6审判公开原则:含义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分类1形式的公开:开庭公开审判公开2实质的公开:证据审查过程中裁判理由的公开。理论基础:从人权理论上讲,公民的知情权要求审判公开。2从诉讼法理论上讲,现代刑诉的目的也要求审判公开.。下列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2有关个人隐私3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4审判是不瞒18周岁不公开.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含义: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理论依据: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2节制警察的违法取证罪行,监督其严格执法。3维护司法的纯洁性4保证证据的真是可靠性 .适用情形: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征集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的,对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8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特
别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判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远诉,就第一审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区别:1审理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判决,后者是一审未生效的裁决和判决。2提起的主体不同,前者右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后者则是由当事人的一方上诉提起.3提起条件不同。前者提起有极其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经过法定主体认真检查,有条件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判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后者则是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能引起.4有无提起期限的要求不同。前者只有在发现新罪或者需要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对有罪改无罪则没有。后者则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无效.5审理案件法院不同,前者可以是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后者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8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前者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意外,一般不的家中原被告人的刑罚。后者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9 上诉不加刑: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适用1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二审
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2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3二审法院对这类原判为数罪并罚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个罪或者几个罪的刑法.4共同发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议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较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重新审判加重刑罚.5在控诉人与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这一点上,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性质是一致的,遵循公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维持原判。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