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接言辞严责的适用原则
1. 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在场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缺席审判的特殊情形外,诉讼各方尤其是被告人必须出庭。
2.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辞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并且提供的言辞证据只能经过控辩双方的直接盘问和交叉盘问,才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官必须以直接采证的方式获得证据
4. 起诉书内不得附送任何足以使法官和陪审官发生预断的证据,法官和陪审官在开庭前亦不能阅览有关证据材料,以免先入为主。
6. 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
7. 法官审判必须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间断,因为法庭审理一旦中断,法官对已经进
行的法庭调查和采纳的证据的印象就会日渐减弱,。
8. 诉讼各个方以言辞方式进行陈述、攻击、辩护、调查、询问和审查。
二、直接言辞原则适用的例外
1. 直接言辞原则并不能适用所有刑事审判程序和程序之各个阶段,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着自己的适用范围。
2. 直接言辞原则只适用于普通的刑事审判程序,而一般不适用于各种为提高诉讼效益而设立的简易程序。
3. 直接言辞原则只适用于一般场合,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下并不适用。
三、刑事证据学的“三性说”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刑事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而产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某种案件事实有关联,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材料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该案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刑事证据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与认定。
四、刑事证据学的“两性说”
两性说主张者认为,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就是客观性和关联性。合法性不是刑事证据学的属性,只是刑事证据在收集和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认识问题。证据是第一性的,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第二性的,证据先于收集和认定而存在,没有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两性说的主张者进一步认为,如果认为法律性也是刑事证据的属性,那就是给刑事证据本身硬塞进某种主观因素,势必会动摇和削弱刑事证据的客观性。
五、刑事证据学的“新两性说”
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证据的属性只包括关联性和合法性,而不包括客观性。这种观点否定了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的属性,认为只要与待证案件事实关联,并且刑事证据的形式和收集是合
法的即属于刑事证据的范畴。
六、形式证据的种类及优缺点。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各类刑事证据的优缺点分析
1物证:优点:物证的客观性,使其可以成为检验其他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真伪的试金石。缺点:(1)物证具有不可代替性,物证一旦消失,就无法再生。(2)物证属于间接证据,某一物证不能直接说明犯罪行为是由谁实施的。
2书证:优点:比较客观真实,且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缺点:易于销毁。
3被害人陈述:优点: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缺点:利己性。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优点:(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可以确定侦查范围,提高侦查效率(3)可以起到串联、印证全案证据的作用。缺点:(1)利己性(2)
多变性。
5.鉴定意见。优点:客观,真实。缺点:权威性经常遭到质疑。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优点:真实权威。缺点:容易出现疏漏
7.视听资料:优点:全面、客观、真实。缺点:(1)清晰度往往不能达到证据要求(2)易被修改。
8.电子数据。优点:技术保障日益完善。缺点:易销毁。
七、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
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中或者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及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后生成的证据,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形成的证明材料。
八、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适用规则
1.原始证据优先,无论是在侦查取证阶段还是法庭审查环节,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都应当坚持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能够收集到原始证据时,就不能仅仅满足于收集传来证据。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当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证据。
3.对传来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一般而言,对原始证据只需审查其证据的来源与证据提取的过程,而对传来证据的审查更为复杂,严格。
4.对于来源不明的传来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做出结论。
九、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1.两者的外延不同,传闻证据仅指传闻陈述,不含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而传来证据则囊括了所有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认证,视听资料等。
2.两者的划分标准不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以审判为标准,坚持直接言辞原则的结果。凡在审判前和审判外取得的言辞证据,只要未能在审判中以言辞方式提出,则无论其内容是否为陈述人亲身感知,均为传闻证据。而判断一个证据是否为传来证据的标准则是证据的来源,即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传闻证据既有可能是传来证据的一种,也可能是原始证据。
3.两者的目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注意到传闻证据具有易于失真的特点,所以英美法系国家设立传闻证据规则。而我国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划分仅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它并不涉及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区分两者唯一的目的是提醒公安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不同来源的刑事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
十、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言辞证据是指以人类语言为内容的表现形式的证据。言辞证据就是人的语言陈述,又称人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言辞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广义上的物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具体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划分的依据是证据是否以陈述为内容的表现形式,凡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称之为言辞证据;反之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称之为实物证据。
十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依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是一个单独证据(2)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
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须经过推理的过程。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借助于推论的方式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称为环境证据或者情况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单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中的个别事实,而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十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不得以刑讯、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证。(2)孤证不能定案,即使是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重点审查直接证据的真伪。直接证据自身具有的易变易失真的特点,决定了对其真伪必须重点审查。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据以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罗杰判断经验。
十三、刑事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1法定程序原则,法定程序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步骤、时间、顺序和方式、方法。
2.全面收集原则。全面收集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
公安司法机关不仅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能够证明其无罪、最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各种证据材料。
3.严禁非法方法取证原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回答可能使自己陷于有罪境地的问题。
5.依靠众原则。做好众思想工作,打消其顾虑和企图包庇犯罪的念头,让知情人如实提供证据。
十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的内容:(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否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时候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
及出现反复的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按移送。(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的常理,有无矛盾。(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2 对讯问笔录瑕疵的审查判断: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3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十五、影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
在分配形式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时,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1.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控的罪行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视为无罪。所以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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