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 号】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8.25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2017年8月25日)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
  第一节 证据审查规则
  第二节 常见证据合法性审查
  第三节 侦查阶段讯问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非法证据排除
  第四章 逮捕、起诉案件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主要证据复核
  第五章 审查决定
  第一节 审查逮捕
  第二节 退回补充侦查
  第三节 自行侦查
  第四节 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第六章 出席一审法庭
  第一节 庭前会议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三节 支持公诉
  第七章 二审案件的审查
  第一节 审查方法
  第二节 复核和补充收集证据
  第三节 审查决定
  第八章 出席二审法庭
  第九章 对判决、裁定的审查
  第十章 附则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开展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审查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疑罪从无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
  (二)客观公正原则。秉持客观立场,坚持独立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平等适用法律,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刑事法律统一、公正实施。
  (三)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认定犯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第二章 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
 
第一节 证据审查规则
  第二条 审查证据应当严格、细致,防止案件“带病逮捕”、“带病起诉”,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质量。
  第三条 审查证据,一般应当优先审查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后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应当从审查在卷证据扩大到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并从书面审查向亲历性审查转变。
  第四条 审查在案证据,应当首先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 审查证据,可以采用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的三步法则:
  (一)从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等三个要素分解验证单个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补正、合理解释瑕疵证据,确保用于指控犯罪的每一份证据均具有证据能力。
  (二)对不同时间形成的言词证据应纵向对比其证明内容,对不同种类证据应横向对比其证明内容,以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确保指控犯罪的证据具有证明力。
  (三)综合全案证据,既从控方角度分析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又从辩方角度分析不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权衡双方证据的质和量,对照证明标准判断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证据的过程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证据分析、审查意见等内容中体现。
 
第二节 常见证据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可以围绕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三个要素进行全面逐项审查。
   第七条 物证、书证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有无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物证、书证的提取过程应当重点审查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收集、保管过程中证据材料有无污染、受损、改变等情形。
  物证、书证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复制件有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有无复制时间,有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等。
  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的身份和人数、证明文件、审批手续等证据材料。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与提取的证据是否吻合、该提取的证据有无遗漏、已经提取的证据有无记录,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辨认笔录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有无见证人以及见证人身份是否符合规定等。
  辨认笔录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在辨认前是否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前有无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时是否暗示辨认人,多人辨认有无个别进行,多个被辨认对象是否单个逐一被辨认,被辨认对象有无与特征类似的其他对象混杂,其他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明显特征差异等。
  辨认笔录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辨认笔录及附件记载是否真实、规范,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时间记载是否准确,签名是否缺漏等。
   第十条 侦查实验笔录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实验是否由侦查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有无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
  侦查实验笔录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侦查实验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条件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实验过程是否科学可靠,是否有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等。
  侦查实验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参加实验的人有无签名或者盖章。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对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收集、提取人是否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是否附有调取通知书、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明其来源的材料;有无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有无见证人以及见证人是否符合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