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