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刑事诉讼规则423条
2020年刑事诉讼规则423条适用的情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可以延长六个月;第二,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犯罪的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缓刑:(一)犯罪尚未构成要件的;(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四)在共同犯罪中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适用可能有错误时,应当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意见。但是,对于检察机关抗诉不能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外部分建议而判处死刑应当予以改判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除外。
o1.“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紧要关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或者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引起的危害后果。单位犯前两款罪确有严重过失的情形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严重后果,但过失程度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o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第一审起诉时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存在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补充调查并作出裁判。补充调查应当从案件事实查明、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后的法律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补充调查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不采纳案件补充调查意见以外建议的理由是,第二审诉讼过程中存在多个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且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补充调查报告后五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o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起诉应当有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副本。起诉书副本是对案
件事实的描述,起诉书是对被告人的指控。对起诉书副本应当一并送达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及全部诉讼材料退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o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情况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六条“以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为目的,为他人实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提供网络通信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帮助”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网站地址等技术支持服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网络通信技术支持或者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网络通信技术支持”的行为包括:提供信息网络连接设备(包括U盾)、终端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通讯传输技术手段等用于实施犯罪行为(如通讯传输工具注册账号、发短信、发送彩信等);提供计算机软件接口服务(含动态口令、虚拟桌面指令等代码);提供语音通信设备支持或者通信传输技术手段等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至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提供上述网络电信技术支持或者帮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o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或者指控被告单位构成垄断协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对起诉书指控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调查核实、立案侦查、提请公诉以及审理等情况书面说明、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说明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意见,是否有要求侦查机关说明调查情况,是否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判决适用缓刑期间不予执行以及改判无罪等情形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具有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而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认罪悔罪等情节明显悔罪态度较好或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对所犯全部罪行均予以追缴;(二)应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三)从宽处罚幅度不超过有期徒刑期限;(四)应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