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发展具备⾮常重要的作⽤,在诉讼案件中提交证据的时候,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以及规则。那么⾏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店铺⼩编带你了解关于⾏政诉讼的相关知识。
⾏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
⾏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由于⾏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具有⾃⾝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独⽴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民法院、⾏政主体及其相对⼈和其它利害关系⼈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法和应满⾜的条件。由于⽬前我国还没有统⼀的⾏政程序法,⾏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的局限,也不可能对⾏政程序中调取证据⾏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政诉讼举证
2、举证规则⾏政诉讼举证,就是指⾏政诉讼的当事⼈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政⾏为或事实损
害⾏为、损害⾏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3、补证规则⾏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依法主动或应⼈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者是两个相对独⽴的诉讼⾏为。
4、质证规则质证,是指⼀⽅当事⼈在⾏政法官主持下,对对⽅证⼈所作的盘问。⾏政诉讼质证,指当事⼈及其委托代理⼈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展⽰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确信。
5、认证规则⾏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的综合据进⾏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的活动。质证的价值,在于提⾼证据的可采性,寻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程审查判断。
⾏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1、书证。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般情况下,证⼈应当出庭陈述证⾔,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精神病⼈、未成年⼈作证应与其⼼理健康程度、⼼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陈述。即本案当事⼈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利⽤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或者⼈民法院审判⼈员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在⾏政管理过程中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记录。
⾏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1、⾏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
2、⾏政诉讼被告必须⾃始⾄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政⾏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证⼈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的律师也不得⾃⾏向原告和证⼈收集证据。
4、⼈民法院在⾏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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