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的制度
车辆维修的制度(通用5篇)
  车辆维修的制度1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协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2、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汽车保养费用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五、维修与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2、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行政主管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3、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八、其它
  1、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按1000元/年车发放;
  2、车队队长岗位津贴(300元/月)。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车辆维修的制度2
  一、车辆使用管理
  1、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动,车辆管理与维修管理办法。
  2、车辆使用的原则:保证防汛用车,保证领导工作用车,保证值班用车,保证老干部就医用车,先急后缓,兼顾一般。
  3、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不经派车一律不准使用车辆。
  4、机关各部门,因公到某地城办事,除财务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车。
  5、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局长签批后,交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按先后顺序派车。
  6、如遇防汛抢险,迎接上级领导,紧急病号等特殊情况,驾驶员应根据领导安排及时出车,并在行车途中向车管人员汇报车辆去向,返回后及时领取派车手续。
  7、机关车辆不准用于结婚等私事。
  8、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发现一次100元,发现2次300元,超过3次,调离驾驶岗位。因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9、驾驶员请假三天以上者,必须把车辆停放在机关,车上钥匙和全套手续交车辆管理员保
管,管理办法《车辆管理与维修管理办法》。
  10、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以大局为重,不得刁难车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给车管人员和司机出难题,不得指定车辆。
  二、车辆维修管理
  1、当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管人员反映故障情况,并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等,如不清楚情况时,应立即到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以便填写申请单,申请单上需要由车管人员、车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批。
  3、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会同车管人员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驾驶员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反映,并汇报主管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修车。
  4、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车管员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车管员的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收回,交到办公室。
  5、修车费用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由驾驶员、车管员及车管负责人共同前往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报销。
  三、车辆燃油管理
  1、车辆燃油实行全奖全罚制度。即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各车的耗油指标定出各车用油标准,办公室每月底统计各车行驶里程提供给财务科,财务科根据当月某场油料价格按照行车里程和用油指标填写核报单,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主管局长审批,财务科复核兑现。
  2、润滑油、刹车油由办公室统一购入保管,车管员根据单车里程用量及时登记更换。
  3、车辆用油一定要保证油的质量,绝不能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如发现在油的价格或用油规格投机钻营,弄虚作假,将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500-1000元。
  四、奖罚制度
  局机关每年对圆满完成全年出车任务,爱惜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发生交通事故,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竞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驾驶员予以奖励。同时,对违反规章制度冒险蛮干,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予以惩罚,惩罚标准按《黄委劳动安全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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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实现“勤俭节约、安全守纪、保障有力”的目标,现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书、保险资料和维修记录档案等内容。把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存档,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
  二、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当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报中心综合部审核,经中心主任和车辆维保负责人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和平台维保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严
禁弄虚作假。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试车,合格后,方可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车辆管理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
  三、车辆维修费用审核、报销方式按照花山区财政局财务制度执行,要求严格控制所有车辆的年维修总费用。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合的,将不予报销,并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力、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五、车辆在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需回中心或者当场进行车辆维修的,要先报告中心主任和维保负责人批准,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经过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六、车辆保养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车辆超时保养。为保证出车服务质量,必须做到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一次内外清洁,出车任务保障完毕,返回到中心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公务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