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
一看二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汽车保养费用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
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
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 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 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
  第13条 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 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15条 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三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 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18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19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20条 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