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协议(5篇模版)
第一篇: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
乙方: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及其他有关汽车维修服务。
2.送修手续
2.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外委维修审批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2.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维修费用
3.1乙方应按当地维修行业市场价格为标准。
4.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在车辆维修单上填写车辆维修的价格,注明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
4.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拒绝签字验收,直到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合理。
4.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4乙方在向甲方交车辆时,应将“维修单”联交甲方,作为结算凭证。
5.结算方式
5.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5.2乙方凭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单”。
6.付款。
6.1乙方结算的外委维修、机加费用应低于本地区的同行标准价格的5%,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甲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总价款的80%,剩余20%每季度结清,结算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结算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5甲方对乙方承修设备严格执行各级检查保养制度。
7.6甲方应使用符合各型设备技术标准的各类合格优质润滑油品。
汽车保养费用7.7甲方对乙方所承修设备合理使用,正规操作。
7.8如甲方因违规使用、野蛮操作或检查保养缺失造成的设备损伤及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8.误期赔偿
8.1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贰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8.2已方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设备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全额赔偿。
9.不可抗力
9.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将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
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协议。
10.乙方服务
10.1乙方应实行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0.2在外委维修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扣除相应维修款项并取消此定点承修单位。
11.安全责任
11.1维修期间一旦造成人员伤害和其它连带责任,都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11.2乙方进行维修时,对“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如果违章作业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1.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
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3.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协议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3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13.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甲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送修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车辆维修、保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维修程序
1、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经甲方确认后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维修材料费用及维护工费;
2、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果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修理;
4、“送修单”以甲方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生效;
5、“送修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条、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2、材料费以甲、乙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准;
3、在更换车辆配件时,甲方人员(除司机外)必须在场,维修完后司机应在“送修单”上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任何费用;
4、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三条、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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