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校园伤 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末
第一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 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 行政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或者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 各级四不伤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发展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 任。
第五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 当的原那末,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 时。
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 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 作制度,监视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 生状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发展监视、检查,指导学 改进卫生工作。
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 犯罪活动,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商、文化、规划、建立、质量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视管理工作。
第八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 舍、场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以下 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才干、身心特点、民事 行为才干,时常对学生发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安康教育、
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进步防范才 能;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 构、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  ;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 验和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

适应劳动、实习、考察、社会理论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 要的安全措施;    〔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  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效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加强安全检 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顿使用,及时采取 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按照规定装备 消防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 ;    〔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 交通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 定的条件;    〔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 疾病的教
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九〕加 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学校教职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 纪律,认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 歧视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 在工作中违犯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 律,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  的、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 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 责,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 保护工作。
有特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时告知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 的书
面证明。
第十三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效劳的单位、个  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物品和效劳应当符 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 各项安全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章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 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归责原那末确认。法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学
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三〕学 组织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发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 育运等活动,违犯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普通生理承受才 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药品、食品、饮用  水、及玩具、文具、体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平 卫生标准的;    〔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 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 任守,或者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八〕学校知道 或者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赋予必要注意或者 者照应的;    〔九〕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偶尔者负有管理 任的围内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措  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知道学生在教育教学活 期偶尔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的行为具有危(wei)险性,但未发展 事前教育和及时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 未到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但未 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 二〕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  准,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    〔十三〕学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