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防规划
(1)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①城市人防工程总面积的确定
城市人防规划需要确定人防工程的大致总量规模,才能确定人防设施的布局,预测城市人防工程总量首先需要确定城市战时留城人口数。一般说来,战时留城人口数约占城市总人口数的30%一40%左右。按人均1~1.5m2的人防工程面积标准,则可推测出城市所需的人防工程面积。
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标准,在成片居住区内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人防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左右进行安排。居住区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应尽量配套齐全。
(2)人防工程设施的布局
①避开宜遭到袭击的重要军事目标,如军事基地、机场、码头等。
②避开易燃易爆品生产储运单位和设施,控制距离应大于50m。
⑨避开有害液体和有毒气体贮罐,距离应大于100m。
④人员掩蔽所距人员工作地点不宜大于200m。
4.抗震
(1)城市抗震标准
城市的抗震标准即为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基本烈度。地震基本烈度指一个地区今后一段时期内,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烈度,即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我国工程建设从地震基本烈度6度开始设防。抗震设防烈度有6、7本布局7、8、9、10等级。6度及6度以下的城市一般为非重点抗震防灾城市。6度地震区内的重要城市与国家重点抗震城市和位于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城市,都必须考虑城市的抗震问题,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2)城市抗震设施
城市抗震设施主要指避震和震时疏散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
城市避震和震时疏散可分为就地疏散、中程疏散和远程疏散。
就地疏散指城市居民临时疏散至居所或工作地点附近的公园、操场或其他旷地;中程疏散指居民疏散至约1~2 km半径内的空旷地带;远程疏散指城市居民使用各种交通工具疏散至外地的过程。
1)疏散通道
城市内的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一般为城市主干道,通向市内疏散场地和郊外旷地,或通向长途交通设施。对于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至少应有两条以上不经过市区的过境公路,其间距应大于20km。为保证震时房屋倒塌不致影响其他房屋和人员疏散,规定震区城市居民区与公建区的建筑间距如下表。
2)疏散场地
不同烈度设防区域对于疏散场地的要求也不同,人均避震疏散面积见表
对于避震疏散场地的布局有以下要求:
A.远离火灾、爆炸和热辐射源。
B.地势较高,不易积水。
C.内有供水设施或易于设置临时供水设施。
D.无崩塌、地裂与滑坡危险。
E.易于铺设临时供电和通讯设施。
第八章 行为活动控制
行为活动控制是从外部环境要求出发,对建设项目就交通活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提出控制规定。其控制内容为:交通出入口方位、数量,禁止机动车出入口路段,交通运行组织规定、地块内允许通过的车辆类型,以及地块内停车泊位数量和交通组织;装卸场地规定、装卸场地位置和面积等。环境保护的控制通过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
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第一节交通活动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道路及其设施控制,主要指对路网结构的深化,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库)的控制。在主次干道确定的条件下,根据规划用地规模及地块的使用性质,增设各级支路路网,确定规划范围内道路的红线、道路横断面、道路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交叉口形式;对交通方式、出入口设置进行规定;对社会停车场(库)进行定位、定量(泊位数)、定界控制;对配建停车场(库),包括大型公建项目和住宅的配套停车场(库),进行定量(泊位数)、定点(或定范围)控制。
一、交通方式
根据地形条件、用地布局确定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断面形式;符合人和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要求。合理组织人流、货流、车流,建立高效、持续的交通系统。
二、出入口方位、数量
主要指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位、位置和数量。
地块出入口方位要考虑周围道路等级及该地块的用地性质。一般规定对城市快速路不宜设置出入口,城市主干道出入口数量要求尽量少,相邻地块可合用一个出入口。城市次干道及支路出入口根据需求设定,数量一般不限制。
三、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规定的停车车位数量,包括机动车车位数和非机动车车位数。
对社会停车场(库)进行定位、定量(泊位数)、定界控制;对配建停车场(库),包括大型公建项目和住宅的配套停车场(库),进行定量(泊位数)、定点(或定范围)控制。各地块内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中各项用地的停车泊位控制指标。
四、其他交通设施
主要包括大型社会停车场、公交站点停保场、轻轨站场、加油站。
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
其中:机动车停车场每车位用地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m2计,地下停车场每车位按30~35m2计。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2。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以50~100m为宜。
第二节 环境保护规定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环境保护的要求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该地区环境保护规定,主要包括:噪音震动等允许标准值、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固体废弃物控制等。
本篇小结
一、现有控制指标的类型
(一)规定性指标(指令性指标)
指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修改的指标,如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进行标注。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是规划地块划定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单位为公顷。
3.建筑密度
指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规划控制其上限。建筑密度着重于平面二维的环境需求,保证一定的旷地、绿地。
4.建筑限高(上限)
规划地块建筑可达到的最大高度,由宅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5.建筑后退红线
即建筑相对于规划地块某方位边界后退的距离,通常以下限控制。
6.容积率(单一或区间)
容积率又称楼板面积率,建筑面积密度,是衡量土地使用密度的一项指标,是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万m2/万m2)。
7.绿地率(下限)
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规划控制其下限。
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间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1%的雕塑、亭榭、水池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8.交通出入口方位(机动车、人流、禁止开口路段)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
(1)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一般每个地块设1~2个出入口。
(2)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为保证规划区交通系统的高效安全运行,对一些地段禁止机动车开口,如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和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
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为了实现高效、安全和舒适的交通体系,可能会有必要进行人车分流,从而规定人流出入口方位。
停车泊位及其他公共设施(中小学、幼托、环卫、电力、电信、燃气设施等)
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通常以下限控制。
其他公共设施:其他公共设施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配电所)、 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 燃气设施(煤气调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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