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申请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0348)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公示。
(二)审批内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法律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居转户申报者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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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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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原件和复印件1份纸质10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纸质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
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
原件和复印件1份纸质
12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上海申请落户条件(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
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
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
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
证,及同意落户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
件);
原件和复印件1份纸质
13子女随迁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
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
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
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1份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