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单位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留学生回国落户材料
单位提交资料
1、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4、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6、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②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④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7、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8、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个人提交资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2、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3、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7、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8、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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