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ows客户端登陆域修改密码⽅法1、WindowsXP修改域密码⽅法:运⾏⾥输⼊control userpasswords2回车:
进⼊⽤户账户管理界⾯:
选择“⾼级”:
点击“管理密码”:
点击“添加”按钮:
此处在“服务器”中写⼊:192.168.18.18(域控制器IP),⽤户名输⼊当前⽤户所在域的⽤户名:如:sf-wh.local\xiejie,密码输⼊初始密码:123,点击确定,我测试时没有直接点击更改,可以试试,不确定直接更改。
输⼊旧密码即:123,输⼊新密码(⾃⼰牢记),输⼊两次按确定即可。
最后可以使⽤帐号和新密码登录SF-WH域或者⽂件服务器了。
2、Windws 7修改域密码⽅法:
按住窗⼝件+R,弹出运⾏对话框:
键⼊四⽅⽂件服务器IP地址,输⼊格式:\\192.168.18.12,此时弹出提⽰要求输⼊域帐号和密码:密码修改
⽤户名:名字全拼,初始密码:123,此时提⽰⾸次登录之前需要修改密码:
可以按键盘的ctrl+alt+del组合键,弹出菜单中点击“更改密码”,此时在账户中输⼊sf-wh.local\⽤户全拼,“旧密码”中输⼊123,重新输⼊个⼈“新密码”,点击向右箭头确定即可。
注:建议直接从域登录系统使⽤内部⽂件服务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1⽇起施⾏。《条例》的出
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政法规层⾯的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进程中的重要⾥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的问题。本⽂试图以投标⼈的⾓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阐述和分析。
⼀、投标⽂件准备阶段投标⼈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件、招标⽂件不得以营利为⽬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些招标项⽬尤其是施⼯招标中招标⽂件内容和数量都⽐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收取⼀定⾦额的费⽤。⽐较⼤的招标项⽬,标书甚⾄会卖到⼏千元甚⾄上万元⼀套,给投标⼈造成了⼀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发售资格预审⽂件、招标⽂件收取的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出,不得以营利为⽬的。另外,对于图纸押⾦,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额为准,⽽且在投标⼈退还图纸等设计⽂件后,应当将押⾦退还给投标⼈。
2、对资格预审⽂件或招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对资格预审⽂件或招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对资格预审⽂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件截⽌时间2⽇前提出;对招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时间10⽇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应当⾃收到异议之⽇起3⽇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若对资格预审⽂件或招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不得超过招标项⽬估算价的2%,⽽⾮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的⾦额不得超过招标项⽬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最⾼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各投标⼈的投标保证⾦额度不统⼀,另外投标保证⾦的⾦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后,投标保证⾦的⾦额上限应统⼀为招标项⽬估算价的2%,⽽⾮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招标,投标保证⾦最⾼限额为80万元⼈民币,对于⼯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最⾼限额为10万元⼈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致;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或者⽀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件规定的最⾼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且要求也不完全⼀致,但其基本含义⼤致相同,即指招标⼈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设有最⾼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件中明确最⾼投标限价或者最⾼投标限价的计算⽅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于最⾼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件中是否有最⾼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限价;如果投标⼈认为该最⾼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时,投标⼈有权要求⽀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提交的投标保证⾦,招标⼈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在终⽌招标时以及与中标⼈签订合同后5⽇内,在退还投标保证⾦时还需另⾏⽀付银⾏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及银⾏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政监督部门处以,造成投标⼈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后,投标⼈有权要求招标⼈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时⽀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或者投标⼈的情形。因此,投标⼈若发现招标⼈有就同⼀招标项⽬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以特定区域或特定⾏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投标阶段投标⼈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效。这⼀规定应当引起投标⼈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难度很⼤,⽽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例虽不⾜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以对股东会或股东⼤会产⽣重⼤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为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可以参加同⼀招标项⽬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逾期送达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件,损害其他投标⼈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提交的投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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