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
附件1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1986年12月4日以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7月26日《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33号)重新发布)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私人所有的土地已收归国家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以地籍的管理要适应这一新的历史状况...
2024-01-23 19 0
附件1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1986年12月4日以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7月26日《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33号)重新发布)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私人所有的土地已收归国家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以地籍的管理要适应这一新的历史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