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08
【字 号】佳政办函〔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佳政办函〔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印发的《佳木斯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佳应急委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佳木斯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什么要发人防战备应急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人防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减少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全市处置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综合应变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我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施工坍塌、深基坑支护、暗挖土方、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倒塌、道路和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威胁的事故等;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 应急机制
  人防工程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当发生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市人防办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下辖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人防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基坑支护、逆作法施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基坑边坡支护稳定性、模板稳定性、顶板等结构稳定性、相邻建筑安全、相邻市政管线安全和周边道路安全进行观测,及时收集各类风险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与此同时,市人防办指挥中心应及时将预警或实况等信息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体系,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人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人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已建成人防工程进行质量安全事故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相关部门职责
  (1)市人防办负责及时了解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应急办、省人防办报告事故情况,负责指挥各抢险救援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2)市安监部门负责及时了解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负责指挥各抢险救援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