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一、个人基本情况:延迟退休时间表
2、离退休时津贴职级:指离退休人员在退休时的津、补贴待遇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的级别。
3、(享受)行政职务:指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如科员,办事员,并且应注明任职时间。
4、任职时间:指(享受)行政职务的具体任职时间。
二、退休时基本情况:
5、类别:指离休、退休、退职。
6、时间:指具体离退休的年月。
7、退休比例:指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比例。
8、安置地类别:指点农村、乡镇、县市、地市、省市。
9、93.9基本离退休费:直接填写2000年7月份归并表的离退休费(1-5的项目合计、6-10栏的栏目中如有出现5元和29元也应计入合计)。
10、85年前工改行政级别:85年前离退休的人员必填,85年后离退休的人员可不填。
三、工资套改条件:(退休工人,93.9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必填)
11、93年9月行政职级:指人员1993年9月套改工资的行政职务级别。
12、年限:指工作人员从任职时起,计算到1993年9月的年限。
13、下一职级:指工作人员当任1993年9月职务前,当任过的下一级职务的职级。对副科、科员级人员,其下一职级均可按科员、办事员采集填写。(以此类推)
14、年限:指工作人员任“下一职级”的实际年限
15、专业技术职级:指工作人员1993年9月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级。
16、年限:指工作人员从聘任起计算到1993年9月的年限
17、军队转业专职级:指1994年度之后的军转干部,他们原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或转业到地方安排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的专业职级
18、军队转业时职级:指1994年度之后,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行政职级(含技术等级对应的职级)。此栏是1994年度之后的军转干部必填栏目。
19、未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指国家规定的原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校期间未被计算为连续工龄,1993年10月工改中可以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的学习时间。
20、工资特征:可不填。(如直接在电脑录入的,需在项目栏里删去地区津贴)。指人员享受的特殊工资待遇的类别特征。如:“0-延长离退休年龄”是指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可延迟离退休,继续享受在职待遇人员的工资特征;“4-职务津贴提高10%”是指符合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的教师和护士的工资特征等。
21、93.9基础工资:按1985年结构工资制确定的40元填写。
22、职务工资:一是指1993年9月30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1985年结构工资制确定和晋升的职务(岗位)工资金额。二是指1994年度后军队转业干部,其转业时在部队领取的职务工资金额(系统自动将其数额的80%,就近套入地方相应档次)。
23、提高部分:(可不填)指1993年9月30日前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等,他们工资中比一般工资标准高出的部分金额。人民警察系统中未执行津贴的警察和部分工勤人员,若他们在1993年10月后,按政策仍可继续保留工改前工资标准中提高部分的,其提高部分的金额填入此栏。“提高部分”栏目中的数额,经过系统套改,构成当前工资中的“其他工资”项目。
24、工龄津贴:指1993年9月结构工资制中人员的工龄津贴数额。由于这个数据是1993年10月工改套改的年限条件之一,1993年10月后转业或从企业调入的人员,虽然他们客观上没有工龄津贴,但也要按规定计算出他们从参加工作到1993年9月时,可以享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25、浮动工资:(可不填)指1993年9月享受的农林第一线、精神病院等特殊部门浮动工资待遇的数额。输入浮动一级工资金额(11元以下)时,系统按现工资一档(事业单位含工资构
成中的津贴部分)的数额确定当前的浮动工资;输入浮动两级 (12元)及以上金额时,系统按现工资两档的数额确定当前的浮动工资。已不再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不再填写此栏。1993年10月后新参加工作的农林第一线等大中专毕业生,其享受浮动工资的确定办法,也可模仿上述方法处理。
26、其他工资:指根据1993年10月工改文件规定,工改后仍可以继续享受的部分工改前的工资数额,如农林第一线原浮动已转固定的工资金额等。按实际享受数额输入,具有两项以上其他工资时,合并后计入本项目。
四、现有离退休费情况:根据机关社保公司发放的离退休费项目来填写。
五、主要工作简历:必须准确地写出每个人每一阶段的所在单位、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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