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就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如何办理网上银行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家居银行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等)、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卡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 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信用卡还款等服务。甲方到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网上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 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信用卡、保险业务、贷款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高级客户 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二)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客户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
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电话银行的普通 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等服务。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电话银行的高级客 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 失、登记预约等增值信息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电话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三)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利用银行网站、网上银行、手机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成为手机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小额支付、基金业务等服务。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高级客户;甲方为网上银行高级客户的,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手机银行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基金业务、外汇业务、信用卡、快贷等贷款业务、保险业务等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手机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四)短信金融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利用银行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成为短信金融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通知(系统自动扣收年费以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系统自动结息无短信通知)、查询、安全提示、交易提醒等服务。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短信金融高级客户。甲方为网上银行高级客户的,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短信金融服务签约,成为短信金融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通知(系统自动扣收年费以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系统自动结息无短信通知)、查询、转账汇款、缴费充值、安全提示、交易提醒等服务。
(五)客户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乙方营业网点补登存折或补打交易凭证。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甲方在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二)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手机号码、证件信息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手机号码应归本人所有。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变更,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短信金融服务中甲方发送的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客户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真实性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 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 甲方应立即对账户
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知悉: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应在乙方办理。 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 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九)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 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 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
码。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 策略对于客 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安全策略进行调整并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应当通过网 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四)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 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