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核电行业管理,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相关的培训、执照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操纵人员执照考试包括取照考试、换发新执照考试和执照转移考试。
第三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两年,执照失效前需进行换发新执照。执照转移为持有有效操纵人员执照人员申请转持其他运行机组的同一级别的执照。
第四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资审委”),负责全国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资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
由国家能源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资审委委员应具备核电执照考核及核电管理的相关经验。
第七条  资审委主要负责审定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考委会”)委员资格;组织编制和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笔试试题,组织审查取照考试的口试试题;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批操纵人员取照模拟机考试和现场考试试题;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实施;审查核电厂执照人员的资格;审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并监督、检查大纲执行情况;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次考试用模拟机的适用性;为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的改进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资审委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并根据资审委要求组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专家库、委托技术支持单位落实资审委相关职责。
第九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成立考委会,负责所在核电厂培训与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  考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组成。考委会名单应报资审委审定。
第十一条  考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取照考试模拟机考
试、口试和现场考试试题;组织编制换发新执照考试、执照转移考试的试题;组织审查除新建核电厂首批取照考试以外的取照考试模拟机考试试题、现场考试试题和换发新执照考试试题、执照转移考试试题;
负责执照考试成绩的评定。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规划
(一)集团公司应制定操纵人员培养长期发展专项规划,从集团层面对人员调配、资源整合等进行统筹考虑。
编制考试(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新建核电厂建设进度、在役核电厂生产要求等情况,研究确定公司操纵人员需求。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状况、培训资源、组织管理结构等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操纵人员培训规划,规划应包括操纵人员选拔、培训、执照申请计划,以及培训资源的保障方案等。
第十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采用系统化培训方法,对核电厂培训体系进行需求分析、培训内容设计、培训资源开发、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价并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培训体系。
第十四条  培训大纲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编制《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
纲》,大纲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培训大纲在生效前应报资审委审定,生效后如内容有较大变动需重新报资审委审定。
(二)培训大纲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内容兼顾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注重安全文化素养和行为规范的培育。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通过对学员考试、人员绩效、电厂业绩、经验反馈等方面的分析,对培训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价和反馈,以持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核电厂应为每一位操纵人员制定并实施《个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和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培训资源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培训资源包括全范围模拟机在内的各类设施、教材和教员等,培训资源应与本单位核电规模和发展规划相匹配。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管理程序,对培训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模拟机等培训设施尽可能的与核电厂的实际状况保持一致。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培训教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聘用管理程序,通过培训、实践及考核等方式来保持和提高教员的知识水平、培训技能和教学质量。
(四)应鼓励具有丰富运行经验的操纵人员担任模拟机培
训教员。
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控制
(一)核电厂应制定并实施管理程序,对培训准备、培训实施、考试、培训评价与反馈等环节进行过程控制。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并对记录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  执照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申请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底前,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本单位下一年度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考试计划。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六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报告。
(三)换发新执照和执照转移考试的计划由核电厂营运单位自行确定,但应在考试前两周告知资审委秘书处。
第十九条  考试方式
(一)取照考试包括笔试或差异性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和现场考试。
(二)换发新执照考试包括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三)执照转移考试包括差异性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和现场考试。